容留他人吸毒案(2例)

1.娱乐场所管理者明知顾客吸毒不予制止行为的认定
【案例来源】
高×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毒品犯罪及吸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
审判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高×任职某娱乐场所的经理,作为管理者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月1日,高×明知有顾在其会所包房内吸食毒品但为了增加会所收入,未对顾客的吸毒行为予以禁止,并为其吸毒提供场所。随后,公安人员在高×提供的场所里查获55名毒人员,并将其抓捕归案。公诉机关以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高×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顾客吸毒,不予制止而为其提供包房的,属于明知他人吸毒而故意为其提供吸毒隐秘场所的行为。该管理者未履行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毒行动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主观上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应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重点提示】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娱乐所的管理者明知顾客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吸毒而不予制止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人吸毒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顾客吸毒不予制止,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故意为其提供吸毒所需要的隐秘场所,在主观上是放任态度。实务中,犯罪嫌疑人成立本罪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饭店、旅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人吸毒。但法律对于本罪的犯罪目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成立本罪并不要求观上具有牟利目的。(2)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顾客吸毒不予制止,反而为提供场所吸毒的,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犯罪嫌疑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3)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毒行动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依据《禁法》第15条的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据此,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发现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绝不能为了招揽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否则,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共同居住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共犯的认定
【案例来源】
赖××贩卖毒品,卫×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刘××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李××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单位:《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6日刊载
审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3年8月15日
号:(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0号
【基本案情】
卫×因办理了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单程通行证,使其在内陆的原户籍被注销,但由于一些原因至今未能前往香港别行政区。2011年年底,卫与刘××以恋人身份同居,并以刘××的名在××市××区马涌直街4号租住了201房,卫×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租金1800元。2012年4~7月,赖××多次向卫×贩卖冰毒共约100克2012年7月底,卫×在其住处先后贩卖了0.5克冰毒给王×,贩卖了1毒品冰毒给赵x。次月1日,李××从卫×的住处出来后,在××区西华直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住处缴获净重20.99克D的红色粉末盘,重10.59克的白色晶体1包,重9.66克的黄色晶体1包,重991克的红色药片1瓶,重43.81克的褐色粉末1包,重25.23克的褐色粉末1包,重13605克的红色粘稠物1盒,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非那西丁、咖啡因等成分。随后,卫×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晚,刘x×在201房门口被抓获,在刘××身上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8.95克。在201房搜查到红色“果”颗粒和粉末115.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47.93克。
卫×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赖×x。赖××被抓获时当场被搜出随身携带白色晶体3包共重2.14克,红药片1包重0.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之后,公安人员在赖××住处缴获白色晶体3包共重439.5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6包,净重30.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3.52%;白色晶体6包,净重1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2年6月至8月,卫×、刘x多次在其租住处容留赖×、李x×、赵x、王×x、白×等毒人员在该房内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以赖××犯贩卖毒品罪,卫×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毒罪,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赖××、卫×、刘x×、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赖××的辩护人辩称:赖××虽持有毒品但未积极贩卖,贩卖毒品给卫×是应其要求,且赖××归案后,如实交了犯罪事实,系主动认罪。因此,综合考虑赖××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应对其从轻处罚。
卫×的辩护人辩称:卫×系初犯,归案后罪态度较好,且有协助抓获同案犯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的辩护人辩称:首先,查获的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许多物品或液体经证据表明是他人吸食毒品后的残物,且并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故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其次,在卫×和刘××租住的房屋内搜出的毒品系卫×购买的,并非刘x×所有且该房屋并非刘××承租的,其无权支配或提供该屋给其他人吸毒。因,刘××的行为既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亦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并处罚金2万元;缴获的毒品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电子秤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赖×x、卫x、刘x×、李××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他人吸毒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
【重点提示】
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居住人可否构成容留他吸毒罪的共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判断共同居住人是否具有房的居住控制权。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实施容留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提供的场所在行为人的管领控制之下,其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所,也可以是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租借的地点只要在其领控制之内,当然可以成为容留场所。因此,与行为人共同居住的人要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必要条件是其对房屋同样具有居住控制权,如果房屋在共同居住人的管领控制之下,则其便没有实施容留行为的可能性。(2)被动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也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提供场所的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无论提供场所的行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只要实施了容留行为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唯一的例外规定是,《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款规“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3)默许在自己居住控制的房屋内吸毒的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亦不要求主动提供吸毒场所或者明示他可以在其场所内吸毒,默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明知z己和他人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因此,即使在没有充分证实共同居住人主动实施了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居住控制的房屋内吸食毒品行为,但其至少对他人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是明知的,而其未予制止行为则表明其持有的是默许的态度,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0月第一版,P285-290。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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