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经验 |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案例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案例

宣城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甲方)蒸发制冷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工程经过招标,安徽宣城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标。 甲方和乙方同处于一个地级市。

蒸发制冷设备包括不限于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间接蒸发与压缩制冷双温冷水机组、多级蒸发制冷空气处理机组及所有设计图纸所含配套设备。安装材料包括不限于阀门、仪表、管道及其构配件等。

中央空调设备不含税金额2200万元,安装工程不含税1800万元,总计4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合同签订日为2018年11月23日。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宣城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空调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服务。含税价格为4400元。此价格为图纸范围内含税包干价,不作任何签证(甲方变更除外)。工程工期为4个月,总共120天,双方初步约定乙方于2018年12月1日起入场施工,2019年3月30日完工。

合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30%,乙方材料进场后再付20%,其余甲方付款按月进度的70%给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每月20号报当月进度工程量记价款,审核完毕次月1号支付进度款。乙方工程完工后10日内,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后,甲方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内部结算审核定案,该结算审核定案后10天内给乙方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一星期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分析:根据收入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乙企业外购空调设备及负责安装属于一个时段内的单项履约义务。

乙方合同预计总收入为4000元,预计总成本为3200万元(其中安装成本为1000万元)。

相关业务处理如下(以下均为万元单位):

2018年11月30日收到工程预付款13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320

贷:合同负债     1320

12月预交增值税24万元(1320÷(1+10%)×2%):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4

贷:银行存款         24

12月25日,收到工程工程款8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80

贷:应收账款—宣城大学图书馆  880

12月31日,所有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价款2200万元,另外发生设备运输和人工成本2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设备款)   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2

贷:应付账款                   2552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等)  200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00

12月31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2018年12月确认履约进度为:

[2400-2200]÷[3200-2200]=200÷1000=20%

应确认收入:[4000-2200]×20%+2200=2560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20%+2200=2400万元

实务中,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是,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二是,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本例中,中央空调刚运达施工现场,只发生少笔相关人工费。合同预计总成本中必须减除中央空调的采购成本才能合理确定安装工程的履约进度。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2400

2019年1月发生安装成本18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8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180

2019年1月与甲方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为3300元:

借:应收账款         33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0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70%的工程款2310万元(3300×70%),扣除支付的2200万元(1320+880),甲方1月还需支付乙方工程款110万元,时间在2019年2月1日。

2019年1月应确认履约进度为:

(200+180)÷1000=38%

应确认收入:(4000-2200)×38%-360=324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38%-200=18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2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80

2019年2月1日收到1月工程进度款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将2018年11月预收1320万元结转(同时开具增值税应税发票):

借:合同负债        1320

贷:应收账款          132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2019年2月发生安装成本2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20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00

2019年2月与甲方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为25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75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5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70%的工程款192.5万元(275×70%)。

2019年2月应确认履约进度为:

(200+180+200)÷1000=58%

应确认收入:(4000-2200)×58%-360-324=360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58%-200-180=20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200

2019年3月1日收到2月工程进度款19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92.5

贷:应收账款         192.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

2019年3月30日,安装工程完工。经过内部结算审核定案,工程造价因未发生甲方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

2019年3月发生安装成本42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42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420

2019年3月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825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7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75

2019年3月应确认履约进度为:

(200+180+200+420)÷1000=100%

应确认收入:(4000-2200)×100%-360-324-360=756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100%-200-180-200=42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7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420

2019年3月,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甲方工程价款至合同金额80%,本次收款1017.5万元(4400×80%-1320-880-110-192.50):

借:银行存款      1017.5

贷:应收账款      1017.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5

2019年3月,根据合同约定,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内部结算审核定案,该结算审核定案后10天内给乙方付至结算价款的97%,乙方必须全额开具100%增值税发票。

2019年3月收入此项尾款748万元(4400×97%-1320-880-110-192.5-1017.5):

借:银行存款       748

贷:应收账款      748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定案后出具工程款全额发票开具全额发票(扣除已开发票),本合同质保金为132万元(4400×3%)。132万元发票开具后确定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2020年8月,甲方通知乙方,蒸发制冷中央空调出现使用问题。由于在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乙方派员检查,得知设备控制线和风机盘管遥控器功能出现问题。发生维修成本15万元。根据收入准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乙公司不能将维修支出15万元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而应该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15

贷:银行存款等      15

发票开具:

2018年11月收取1320万元预收款,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不征税发票1320万元;

2018年12月收取880万元进度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880万元;

2019年2月1日收取110万元进度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110万元;

2019年2月收取进度款2310万元时,扣回2018年11月收取预收款1320万元,2月开具增值税发票1320万元。

2019年3月1日收取192.5万元进度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192.5万元;

2019年3月收取1017.5万元完工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1017.5万元;

2019年3月收取748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748万元;

2019年4月开具质保金增值税发票132万元。

建议:合同履约成本在设置“工程施工”二级明细时,另设置“贷方转出”二级明细,专门核算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的合同履约成本。将来查询项目合同累计完成的履约成本时,直接查询“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余额非常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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