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谅解在看守所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有效吗? 2024-07-29 18:22:18 案号(2020)冀07民终1057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一审诉讼请求刘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石、李花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一审认定事实刘石与李花登记结婚。刘石婚前购置房屋一套,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下列财产:2014年3月19日以65万元全款购买天津市房屋、2017年以83万元全款购买海南省房屋、2014年花费60万余元购买奔驰牌汽车,以上财产为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2018年3月10日李花被刘石殴打致伤,2018年6月14日刘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2018年10月25日,就刑事赔偿部分,刘石委托其母亲给付李花70万元赔偿款,当天刘石在看守所与李花签定《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内容为:“位于天津市房产一处,归李花所有,贷款由李花偿还。位于海南省房产归李花所有,贷款由女方偿还。位于张家口房产由刘石所有。双方婚后购买奔驰牌汽车,离婚后该车归刘石所有。婚生子名下人寿保险受益人及监护人均变更为刘石。刘石同意给付李花现金3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同日李花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内容为:“被告人刘石通过其辩护律师及其家人,多次向李花转达歉意,于2018年10月25日赔偿李花损失70万元,故对刘石予以谅解”。2018年10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刘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花未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交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李花于2019年1月7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石解除婚姻关系,后于2019年3月25日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刘石与李花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就主观要件而言,刘石因殴打李花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李花此时是否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刘石在刑事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此期间,李花在刘石迫于得到其出具刑事谅解书的心理压力下,以离婚为目的向其提出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刘石签订该协议后,同日李花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故刘石在此情形下签订该协议,从其心理上讲系不得已之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构成乘人之危。就客观要件而言,撤销权中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协议,对方当事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导致利益失衡。刘石与李花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该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屋所有权约定归李花所有,奔驰牌轿车所有权归刘石所有,该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大部分约定归李花所有。其次该协议除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另约定刘石给付李花30万元。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双方获得的财产权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故刘石作为受损害方要求撤销《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自刘石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30日撤销刘石与李花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上诉人主张李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直接改判。事实和理由:刘石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完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李花乘人之危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辩称刘石答辩称,本案中的财产分配协议应当依法撤销。刘石在签订协议时由于羁押在看守所内,考虑到害怕不能出去,是没有办法才在协议上签的字。李花有胁迫刘石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刘石也有受到胁迫的主观思维。签订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二审法院裁判本院认为:1.关于《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是否生效。本案李花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离婚”。该协议中涉及奔驰汽车的分配时载明“离婚后该车归男方所有”,是以离婚为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李花于2019年1月7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石解除婚姻关系,后于2019年3月25日撤回起诉。在二审庭审中,李花陈述“签协议是为了将来离婚做准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花自认以离婚为目的签订协议,刘石申请撤销协议诉讼请求意在“反悔”,截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李花、刘石并未离婚。撤销是应以生效为条件。目前李花、刘石并未离婚,故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未生效,不能成为撤销的标的。李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认为《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综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体系解释分析,该条并不包括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配协议的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既以婚姻家庭情感关系为基础,又以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为基础。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既涉及到婚姻家庭情感关系,又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能仅仅从合同契约的层面来把握协议效力,还要考量到婚内财产分配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的影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四条也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依照此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分割财产的请求,但是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外。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夫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性与严肃性,这也是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内在需要和外在表现。本案中无相关证据显示存在该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人民法院不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的请求,根据体系解释方法,同理也不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若认可协议效力,则变通地支持了分割的请求。综上,李花、刘石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未生效,关于李花《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认定《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显示公平。该条的实质在于“显示公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既包含夫妻及子女的身份关系,又包含夫妻及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综上,不宜依照契约合同的法理以婚姻财产的大部分或少部分归一方所有而认定“显示公平”。司法实践中,也有夫妻一方将大部分或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显示公平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依据本案事实,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分析,刘石申请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花的“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直接改判”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与相关法律相悖,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四条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5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石的诉讼请求。 赞 (0) 相关推荐 离婚协议书(律师解读版) 男方: 女方: 鉴于: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因(离婚原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律师解读]鉴于这部分是合同 ...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家务补偿】 最高院 丽姐说法 昨天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 为什么你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是因为你没看到这篇干货文章 合理的契约是比感情更牢固的东西--卢梭 婚姻不仅意味着情感的结合,更意味着权利义务的产生.为了使婚姻能够更加纯粹.更加自由洒脱,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爱情没有保质期,他们便开始求助协议或契约. 通过签订婚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 忽然之间 莫文蔚 - 就是 莫文蔚 [中文摘要]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 ... 看过来,你所关心的婚内财产协议相关问题都在这 咱们以前也探讨过,"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时代的婚家篇的妥妥C位.随着离婚成本(包括时间.金钱.时机)的不断升高,以及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婚前财产协议之类的 ...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真的万无一失? 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从1985年到2016年,中国的结婚数量从831万增长到了1143万,涨幅约37%,而离婚的数量从46万增加到了416万,增长约9倍.婚姻这一传统制度重新被人们思考与讨论.为了增 ... 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 家理原创 | 丁婕:关于夫妻婚内忠诚协议的思考之二 由于对夫妻忠诚协议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地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影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中问题2中表述:夫妻在 ... 一份奇特的婚内财产协议 一份奇特的婚内财产协议 作者:李留申 离婚,古今中外比比皆是. 周朝时便有"七出"的离婚制度.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满足其中任何一条, 则可以休妻了. 孔 ... 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内合同”?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编者按: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高空抛物,物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如何影 ... 婚内买房男方与儿子签订共有协议,未经再婚妻子追认应属无效 案号 (2021)京01民再31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乙男与丙男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共有协议>及2009年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