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开车撞人乘客有连带责任吗

在现实生中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有些交通事故是机动车撞人造成的,机动车撞人的,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行人有过错除外,那么民法典中开车撞人乘客有没有连带责任?宸轩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开车撞人乘客有连带责任吗

开车撞人的,一般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乘客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乘客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车祸后车主离开就一定是逃逸吗

依规定,车祸后车主离开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车祸后车主为了推卸、逃脱责任而离开现场的行为,则属于逃逸。

依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要判断车主在车祸后离开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的关键就在于车主在离开时的主观心态,如果只是为了推卸、逃脱责任而离开,则属于逃逸行为。

2、车祸后车主用实际行为表明会承担责任或者为承担责任而离开现场的,依据规定,车主的离开行为可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有以下情形:

(1)车主已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后离开的

如果在车祸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都没有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车主才离开的,此时即使另一方反悔报案,车主也不构成逃逸。

(2)车主是为抢救受伤者离开的

发生车祸后,如果车主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不算逃逸。

(3)车主是为筹集医药费离开的

车祸后,如果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该离开行为不算逃逸。

(4)车祸时车主不知道或不能发现已经发生了车祸事故,然后驾车驶离现场的,有证据证明则可以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据规定,行为人需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算逃逸。

(5)车祸后车主自己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不属于逃逸。

(6)车祸时车主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了的,有证据证明则可以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撞到行人的,一般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而乘客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乘客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乘客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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