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7)

  第一,《侵权责任法》只适用于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而不适用于侵害其他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只适用于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侵害其他权利和利益,比如宪法性权利、社会法权利等都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例如,在农村最常见的就是侵害村民自治权利的侵权行为,像侵害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干涉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权、随意撤换村委会的成员、对村民的民主监督打击报复等侵权行为。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应当通过行政途径或者通过行政诉讼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二,《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民事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适用于侵害民事权益的行政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只规定了侵害民事权益适用本法追究民事责任,并没有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作出限制,更没有对行政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予以排除,但《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侵权行为侵害民事权益由国家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侵害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民事权益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侵权行为。具体行政侵权行为主要有:土地确权中的行政侵权行为,例如,在履行行政确权的职权时,错误地将甲集体的土地确认给乙集体,侵害甲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中的侵权行为,例如,因错误登记,将甲集体土地登记给乙集体;财产征收征用中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土地征收中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权;行政摊派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权益;行政处罚错误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例如非法侵占、收缴、扣押、没收集体财产;非法处分集体财产,例如,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出让或调拨给他人;非法截留集体财产,例如,政府机关非法截留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其他侵害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权益的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处理较多的是这样一些侵害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案件,但这些侵权行为都适用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是对集体财产的事实侵权行为,即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损害集体财产,例如,行政机关误拆除集体财产、行政机关的车辆肇事损害集体财产,这与其行政行为没有关系,就应当看做是机关法人侵害集体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例如,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要拆除甲集体的违章建筑,但拆除过程中致使甲集体的合法财产受损,这就是一种事实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要拆除的是违法建筑而不是合法建筑。

  第三,侵害集体财产权益和集体成员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一体适用《侵权责任法》。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集体财产权和集体成员权益包括集体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等财产权益。可见对于违反合同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合同民事权益的行为适用合同法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予以救济,除非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当事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从而适用侵权责任法外,对违约行为一般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对合同民事权利以外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则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救济受害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回复原状都是物权法规定的请求权。这就表明侵权责任法建立了对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统一救济模式。所谓统一救济模式就是不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之债的请求权,将二者统一纳入侵权责任请求权,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因此,除了违约责任请求权适用合同法外,对于侵害民事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在《物权法》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又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如何适用呢?依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请求权不要求侵权人的过错、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要求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实际生活中在一般情况下,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多有过错,证明其过错也比较明显,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因此,适用物权法与适用侵权责任法就没有什么区别。但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或者过错难以证明或者依据侵权请求权已经过了时效,那么适用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对于被侵权人的保护效果就大不一样,显然适用物权法就更为有利。实际上对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是理论上的,在法条上并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上有争论,法条规定也只有《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的原物返还和245条关于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间规定,对其他情况并无规定;[7]而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危险消除的请求权由于妨害或者危险处于持续状态客观上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侵权责任法也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问题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物权法影响不大。关于过错问题物权法对于物权请求权没有规定过错要件,但一般情况下侵害物权需要适用物权请求权的场合侵权人多有过错,意义也不大,只有个别情况下侵权人没有过错而被侵权人需要以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时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要求过错要件,那么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就因侵权人没有过错而不能成立,这显然对被侵权人不利。为了保护被侵权人,此时就可以将物权法对物权请求权的责任方式不要求过错看作特殊的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条之规定反致适用物权法[8]。因此同一侵权行为侵害物权被侵权人所请求的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依据物权法追究,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时,应当由法官按照有利于权利人保护的原则适用物权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因此,侵害集体财产权和集体成员权益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但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的也可以适用物权法保护或者适用侵权责任法并用物权法保护。没有必要一定要非此即彼将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排除在侵权责任方式之外,或者侵权责任方式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方式的就绝对不能再适用物权法。没有必要要求原告在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之间作出唯一的选择。应当按照法规聚合,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适用多个法律承担责任。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返还财产、或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就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原则适用《物权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已经采取侵权责任一体保护的情况下,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保护方式的规定也并不是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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