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女婴被父亲带回家等死,这种父母会被判刑吗?

原创 夏小婷 法医秦明 昨天

本文约5880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大家好,这里是很久没更新的律法专栏,我是主稿人夏小婷。

前段时间,一则“女婴坠楼”的新闻引发热议。11月3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里,有一个4个月大的女婴从5楼坠楼。

我们先来看看央视新闻对这起事件的报道:

11月30日,一名快递员从一处平房外的护栏上救起一个穿着纸尿裤、浑身赤裸的女婴,小区内其他居民称女婴从5楼坠落。

快递员救下女婴时,民警和医护人员正好赶到,孩子随即被带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接诊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临床诊断为“颅内出血、休克”。

事发当日院方开具的检查情况。图源:参考资料1

4个月的孩子通常只会翻身,还不能够随意爬行,更别说自己爬窗了。那她坠楼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事发时,她的监护人在干什么?

部分媒体带着这些疑问,对这起事件进行了深入报道。据孩子的父亲所说,事发时他不在家,家中只有孩子和孩子的母亲。之后这位父亲的所作所为却让人匪夷所思——他拒绝让孩子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将孩子带回家中。

除此之外,他还声称孩子坠楼时因为有防护栏挡着,实际的坠楼力度约为从三楼摔下,所以不会摔死。而自己学过婴幼儿护理,对照顾伤病的孩子很有经验,自家女儿的情况只需要多补补钙,多睡觉休息休息就能恢复。医院的病菌那么多,对孩子的身体反而不好。

孩子父亲的这番奇葩言论,引来大量网友的不满。

当地街道办担心孩子的病情,很快出资将孩子带去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也出面协调孩子的治疗方案,将她送至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的医生诊断后,认为孩子有明显的脑出血、肾积水、肺挫伤、顶骨骨折等症状。他们做出了和第一时间急救女婴的医院一样的判断,建议孩子住院治疗。

通过这些描述,可能我们没法完全了解孩子的伤情。但看过这张拍摄于孩子坠落地点的现场照片,一定能感受到孩子身上的疼痛。

石家庄的冬天,浑身赤裸的孩子在坠楼时给金属防护网砸出个坑。图源:参考资料1

作为旁人,我们看到这张现场照片都心疼孩子遭受的痛苦,可孩子父亲又开始了他的骚操作——12月6日凌晨,他在医院签署了《放弃治疗协议书》,再次将孩子带回家中!

接下去的几天,可以说是满城风雨。

我们从12月8日的央视新闻和当地政府的公告中,看到了该事件的后续进展:

经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孩子已被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在重症监护室,体征平稳,政府还为孩子申请了救助资金,相关部门也启动了社会救助程序。

街道办证实女婴已经得到救治。图源:截取自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孩子母亲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按照常理来说,事情发展到这一步,网友们也应该松口气了。但这一次,大家依旧提心吊胆。因为部分网络媒体发布了更令人震惊的新情况。

上下滑动可查看详情。图源:截取自微博

媒体曝光的信息显示:家庭环境恶劣,女婴已经是第二次坠楼,三年前家中还有个半岁男婴因为母亲精神疾病病发而被弃于水塘溺亡,父亲重男轻女,同意女婴住院治疗是迫于舆论压力……

这些情况让网友们感到寒心。

女婴虽然被抢救过来了,但她的家庭生活环境让人担忧:

重男轻女的父亲,对这个刚刚降生没多久的小女儿并不重视。他们没有把大女儿放在身边抚养。而小女儿出事后,父亲拒绝让孩子得到救治,并非是因为经济问题而是心理因素,最终也只是迫于舆论压力才不得不将孩子送医。

如果不是政府部门一次次的协调、众多网友对孩子的关注以及帮助,让孩子的父亲不得不同意街道办将孩子送往医院,孩子的人生会不会只能到此为止?

孩子的母亲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父亲又没有收入来源。哪怕孩子能够痊愈出院,之后的生活也让众多网友感到担忧……为了让孩子得到妥善照顾,有网友提出:“能不能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呢?”
换句话说,遇上不称职的父母,难道孩子就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忍受吗?

很久之前,小站的另一位编辑曼春曾经写过一篇有关“撤销监护权”的文章(见《3岁就会喂母亲吃饭的他,最后竟然被她亲手勒死……》),简要说明了“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及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撤销监护权”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规定,如果监护人(比如父母)不积极履行甚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比如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甚至威胁到被监护人生命安全,那么其他具有监护、监管资格的个人和单位就能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条链接《民法典(2021)》: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从这里的第三十八条来看,如果父母有悔改表现的,是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按照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只要犯过错之后,再道个歉,就可以继续当不称职的父母了呢?

我们再看下面一条:

>>>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这个2012年的法条,有提到“经教育不改”的情况,法院是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但对孩子来说,在这个不利于成长的环境中多待一天,也是一种折磨。

结合实际案例,今年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将于明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撤销监护权”部分,去掉了原有“经教育不改的”条件,它具体是这么写的:

>>>法条链接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这一修改,便于提高“撤销监护权”的处置效率,进一步减少监护人在受相关部门教育的过程中,继续对被监护人做出严重伤害行为的情况,将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再提醒一下,大家千万不要觉得,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的家长,就可以对孩子完全撒手不管了。想要逃避抚养孩子的责任而虐待孩子的家长,请看清楚法条,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抚养费还是要继续给的

而假如失职的父母真的知错且改正了,也可以请求恢复监护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恢复监护权需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那么,孩子可以申请撤销自己父母的监护权吗?

前面的《民法典》中其实提到了这一块的界定,主张申请者必须是“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我国2015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提出申请人的限定范围: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从这些法条可见,未成年人因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所以是不能向法院提出撤销父母监护权的

所以熊孩子们,别以为自己跟家里闹了点别扭,就能随便“换家长”。

当然如果你的家长真的有违背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给你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可以及时向上面所列出的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求助。

图源:凤凰网

继续说回坠楼女婴的案子吧。就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撤销女婴父母的监护权是相当困难的。

女婴母亲目前已经被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监护责任主要落在父亲身上,但父亲本身并没有做出主观伤害孩子的事。

警方已经对此次事件立案调查,其中是否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还需要等到详细的调查结果。能否撤销父亲的监护权,还有待商榷。

当然小编我真心希望女婴最终能换个监护人,也只有这样她的生命安全才真的有保障吧。

现实生活中,有没有成功撤销父母监护权的例子呢?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罕见,2015年,我国就已经有了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10岁的姑娘小丽,从1岁时就跟着父亲邵某生活。邵某不但没有妥善照顾小丽,甚至还性侵她。是的,这个禽兽性侵了自己的亲生女儿!

因为没人管,小丽一直四处乞讨,到处要吃的。附近的邻居老头见小丽落单,竟也将小丽带到家里性侵。

直到8岁那年,一个好心的阿姨张某收留了小丽,小丽才拥有了相对正常的生活。而邵某和那个恶邻居也因为强奸罪被抓进监狱。

但年仅10岁的小丽今后应当跟谁生活,由谁监管呢?

邵某蹲大牢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颁布并实施的《意见》就是场及时雨。

父亲坐牢(就算不坐牢,这种父亲也不能要了,符合《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一种情况),多年不曾联系的母亲也一直拒不见面,“撤销监护权”成功帮小丽解决了这个问题。

2015年2月4日,铜山区法院撤销了小丽父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丽的新监护人。考虑到小丽和张某当时一同生活的情况,民政局将小丽寄养在张某家,给予张某一定经济补助,让小丽可以感受家庭的温暖,回归正常生活。

截至2017年中旬,我国至少办理了69件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案由主要有遗弃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强奸、性侵和猥亵,虐待和暴力伤害等。

而这69件案子背后,是69个被父母伤得千疮百孔的孩子……至少,法律帮助他们脱离了可怕的原生家庭,给了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除了撤销监护权,对这些犯下可怕错误的家长,难道就没有别的惩罚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

比如对孩子的猥亵和强奸行为,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惩治,而对孩子的家暴和虐待行为,同样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孩子是父母带到这个世界的,但这不意味着父母就对孩子的生命拥有处置权。

每个孩子,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图文无关。图源:pexels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听到,有些家长叫嚣“我打的是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一类的言论,其实,这是非常法盲的说法。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

>>>法条链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果我们开头提到的那个4个月大的坠楼孩子因为父亲中止救治而伤重不治,那么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的,也可能追究故意杀人罪。

孩子第二次被街道办送医,在有街道办出资的情况下,父亲还是将孩子带回家。如果这期间孩子死亡,则并非是受到经济、医学水平等限制,而是父亲在明知孩子伤情的情况下主观放任孩子死亡。

好在,孩子目前已经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得到了救治。希望不久后,我们能看到孩子痊愈出院的报道。

当然到此,事情还没有结束。毕竟重度颅内损伤是非常严重的创伤,加之伤情延误治疗,不排除有后遗症的可能。那么接下来孩子的恢复情况还需要有关部门多多关注,而父亲能否妥善照顾孩子也同样需要监督。

最后,小编想以电影《何以为家》中的一个情节为这篇更新收尾。

12岁就因为持刀伤人而入狱的赞恩,给一个直播节目打去了电话,他说:

“我想让那些不能照顾孩子的人,不要生孩子。否则他们长大后能回忆什么?是暴力、虐待、侮辱或殴打吗?被铁链锁,被水管敲,被皮带抽吗?”

当时小编看到赞恩的这番追问时,内心很受触动。是啊,孩子并非是婚姻的附属品,而是父母的血缘至亲

今天我们提到的坠楼女婴,她没有做错任何事,却遭受了坠楼后的痛苦,经历浑身赤裸的寒冷。仅4个月大的孩子,不该被自己的父母如此对待。

或许他们还年幼无知,不能保护自己,但相信法律终将替他们讨回公道。

图文无关。图源:pexels

最后祝愿每个孩子都能拥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得到温暖和爱,也感谢每一个给予孩子们温暖、努力付出的你们。

衷心感谢亲爱的谢秋老师及JOJO老师给予本文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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