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口径: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具体时间明确了
据可靠消息,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近期税务机关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工程进度款的预缴是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的次月申报期,完税凭证显示的税款所属期为上月;工程预收款的预缴是在收取预收款的当月,完税凭证显示的税款所属期为当月。
例1 甲建筑企业所属A项目为异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11月24日收取工程进度款427万元,支付分包款100万元,甲企业应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427-100)÷1.09×2%=6万元,完税凭证显示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文件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2 甲建筑企业所属B项目为本地项目(项目地与机构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11月24日(工程尚未开工)收取预收款309万元,未支付分包款,甲企业应在11月30日之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309÷1.03×3%=9万元,完税凭证显示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根据2016年1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的,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两例中,A项目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未预缴,B项目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未预缴,均存在被行政处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