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拆除铁路沿线违法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1993年4月15日,案外人王某山经向x铁路局申请,临时借用铁路土地自建临时住房。2008年8月1日,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王某山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山将自建住房转让给本案原告王某某。
 
2019年5月20日,x铁路x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林业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对x北站铁路权属范围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通告》,该通告显示:x北站铁路权属土地范围内所有违法建筑物,由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拆除,x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原告的房屋在该规划范围内。2019年6月,原告王某某使用的涉案房屋被拆除。
 
【原告意见】被告在未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50余人,拆除原告房屋,室内物品被损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实施拆除前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
 
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
 
【被告意见】2018年10月19日,x市政府、x铁路x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对铁路沿线绿化综合整治范围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通告》,要求拆除城区内铁路沿线两侧各50米,其他区域铁路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
 
2019年5月20日,x铁路x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林业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对x北站铁路权属范围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通告》,要求拆除x北站铁路权属土地范围内所有违法建筑物。被答辩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办理建设手续建造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庭审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案房屋的拆除承担法律责任,x市x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x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应当驳回。
 
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在拆除原告房屋过程中,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申辩、公告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故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某某使用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某某使用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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