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销售票据可追溯性管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省局在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时发现,多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的中药饮片无产品批号信息,且与企业销售台账上信息无关联性,无法进行追溯。此外,近年来我省中药饮片抽验不合格数量居高不下,但由于产品信息无法追溯,对抽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互相推责,给核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省局之前多次提出加强中药饮片销售票据“可追溯性”管理的要求,但相关要求未得到落实,问题仍然存在。

产品信息“可追溯”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更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可追溯,保护合法企业权益,自2016年2月1日起,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无中药饮片批号信息,或与企业销售台账批号信息不一致,无法进行追溯的,一律视为企业“不诚信”行为。

请各市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做好中药饮片批号管理,加强对企业销售票据“可追溯性”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诚信”行为要报告省局并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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