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

【裁判要旨】“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6日,杨某驾驶车辆A载乘杨某某、案外人史某某、罗某某、周某某一同前往工地打临工,未收取乘车费用,途中与徐某驾驶的B车发生碰撞,造成A车乘车人杨某某及案外人史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造成杨某某骨盆骨折、双侧髋臼骨折、骶骨骨折、多发腰椎横突骨折等。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为此,杨某某将杨某、唐某某(杨某之妻)、徐某以及A车投保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B车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的损失应由承保B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徐某承担30%的责任。就剩余的70%责任,因杨某某同乘共同外出务工,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属“好意同乘”,杨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就杨某某损失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杨某在外出打工系为家庭生产生活,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唐某某作为杨某的妻子,应当就前述杨某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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