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假释期间又犯罪,该如何处罚?

本期说法人:苏超霞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2007年进入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第三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服刑期间,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10000元。陈某因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分两次被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假释,假释期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
2018年3月30日,陈某在与朋友聚会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8.2mg/100ml,后通过血样提取,检测出酒精含量高达299.1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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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故陈某假释期间又犯罪,不仅要撤销假释,还要重新执行服刑期间两次被减去的刑期。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罚金8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日,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日,并处罚金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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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
第四十八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一)可能逃跑的;
(二)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寒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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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予以释放的制度。
假释期间本是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自己、回归社会、承担家庭责任的良好机会,但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犯罪,一旦触犯刑法,受到的处罚要远超自己的预期。案例中的陈某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付出的是长达三年九日的刑期,代价惨重。

法律是威严的,但也是有温度的。希望假释人员能珍惜假释机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纪守法,积极接受矫正教育,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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