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税事
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我,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目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在房地产公司工作20年,任区域财务总监;税务事务所工作5年,涉税主任,先后审计近百家单位,去年加入律师行业。有幸参与过四个破产案件,其中一个为房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三个为破产清算案件。破产法实务公众号,关注已有一段时间,许多律师大咖都是从法律角度进行谈破产实务,因我不短的财税经历,就聊聊破产企业中的一些税事。
管理人自接收指定后,需要接管债务人的税务信息,电子税务局的登录密码,用户名,了解是否为非正常户(进不了系统),系统申报缴纳情况,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系统有无库存发票,以便税收债权申报进行审核,后期资产处置缴税、开票、过户、分配、注销等情况。
税收债权的审核,基本参照税务局申报的数据;一般的企业相对简单,但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复杂,尤其是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预征,区分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是简易征收还是一般计税,税率在营改增后也有变化。
一、先谈一下领票问题
破产重整案件:需要正常申报,如果是非正常户,管理人要去税务局办理解除手续,一般情况下需要接受处罚(江苏是500元),转为正常户后需要进行按时申报。破产重整中涉及领票问题,以我参与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为例,存在税收债权几千万,为了公司重整启动,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发票领用的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税务局进行沟通,成功领取发票,并保证发生新的税收及时缴纳。
另一家是房产公司破产清算:在资产处置分配税收债权后,税局要求开具税票,因涉及国地税合并,分配的税收债权管理人汇款只能在税款的暂管户,不能进入税款专用户,待办理开票时,系统仍提示许多税金没有缴纳,经查,原来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默认是2050年,需要进行变更。这些虽是一些碎(税)事,但很耗时,所以再次提醒管理人在初期接管时,要详细了解涉税信息。许多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对税收方面不是很重视,亦或这方面的人才没有配备。在破产案件中有一名懂税务的人,可以起到事半功倍。
还有一家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公司处于混乱之中,系统中有20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缴销,在处置资产办理过户时,需要开具税票时才发现该种情况,处理缴销时,又发现税控盘一直没升级,也不能领票和开票,必须到航天信息公司点进行处理。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后,金额很少(一般100元),但面临领票限额每张10万,而该笔资产处置价格近一个亿,再次和税务机关沟通,领取十张千万的票面限额。
二、接下来聊聊关于资产处置中土地增值税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个复杂的税种。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这个破产案件我参与的环节是在职工债权审核阶段,因为该公司破产是职工提起的,是一家国有改制企业,职工矛盾比较突出,大楼最终以何价格处置拍卖,才能妥善解决职工问题,政府高度关注。为此,法院和税务局专门召开了协调会,拍卖资产涉及的税收需要随时清偿,而该公司历史久远,土地成本无法取得,账册移交给管理人时不健全,历史成本缺失,无法查找,面临这些特殊情况,成本如何扣除?成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焦点,事关土地增值税税负,查询政策和案例,并经多次沟通,最后税局对该笔资产处置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以核定征收。算是比较圆满,既解决了职工问题,又解决了税收债权。
还有一家是厂房处置,没有市场价,涉及土地增值税,根据评估重置价格,成本较高,最终土地增值税是0。税负的减轻,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分配提高了比例。
破产企业涉税很多,很碎,后续将陆续推出破产企业涉税文章,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交流。
参考:本文破产税事主要涉及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48号文)
最高院、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2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6号)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编 | 付军 编辑 | 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