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办案能力的五个层级

作者:陈赛(天津市检察院),全国优秀公诉人。
来源:《检察日报》,原题为《“层级化”构建刑事检察办案能力体系》。
把案件办到极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19学年秋季学期大检察官讲堂第一讲时,向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毋庸置疑,这也要求刑事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不断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能力,才能以求极致的理念指引圆满完成办案任务。
  检察官办案能力建设是一项重大工程。检察官办案能力体系概念的提出,为这项纷繁复杂的工程绘制了清晰的蓝图。刑事检察办案能力体系,是指为实现刑事检察案件的高质量、高水平办理,检察官所具备的一切能力构成的整体。它主要包含五个层级,即阅卷审查能力、规范掌握能力、论证问题能力、出庭指控能力、协同办案能力:
  第一层级:高质量的阅卷审查能力。阅卷审查能力是检察官办案能力体系的基础,阅卷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诉讼行为的质量。这要求检察官:
(1)明确阅卷质效标准。检察官阅卷质效应当坚持“两个随时”的标准,即“在脱离卷宗的情况下,随时、随地解答案卷中的事实、证据问题”。这要求检察官不仅要对于每一份独立证据的具体情况了如指掌,也要对案件证据的整体情况了如指掌。
(2)提升阅卷的境界。工程师之所以能够平地起大厦,就在于在他们心中不再是一块块零散的砖瓦,而是有了楼阁蓝图。如同阅卷一样,检察官心目中,不应当再是一片片支离破碎的证据碎片,而应当将这些碎片组建为完整的法律事实。
  第二层级:系统化的规范结构体系。系统化的办案能力体系要求检察官掌握系统化的规范结构体系。刑事检察官应当具备如下规范结构体系:
(1)刑事法规范体系。主要包含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法司法解释及批复、会议纪要等规范,这是检察官规范结构体系的主体内容。
(2)行政法规。刑事法属公法,并与行政法规存在广泛关联。例如,人民警察法第9条关于盘问、留置的规定,赋予人民警察48小时内的行政留置权,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拘留手续而控制嫌疑人人身,并合法取得运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3)司法鉴定科学知识。如对于毒物鉴定意见的审查工作,必须具备毒物鉴定的知识等。
(4)涉案领域专业知识。如对于金融犯罪案件中基金结构的审查等。
(5)判例。即便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作为先行有效的刑事判决,仍然发挥着说服合议庭、强化合议庭内心确信的重要作用。
  第三层级:浑厚的论证能力。实践决定理论,理论可以指导实践。这要求检察官:
(1)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有理论依据的情况下,要注意运用符合实践所需的理论进行论证。因为,理论难免有学术观点之争,检察官要选择符合司法实践所需的学术理论论证案件。
(2)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新型案件,找不到理论依据的情况下,检察官要善于提出论证标准,敢于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这要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具备浑厚的论证能力,进而解决新的实践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官的论证能力是一种司法办案论证能力,必须密切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范进行推理、论证,而不能是一种脱离事实和证据的纯粹的技术推理。
  第四层级:系统化的出庭技术。系统化的出庭技术是指:
(1)树立公诉办案一体化思维,深刻认识到各项诉讼程序均服务于“庭审质量”这一共同目标。要求检察官在办案各个诉讼环节过程中对标“庭审质量”,给予共同的目标指引。
(2)深刻认识到各项诉讼程序之间是互为补充、相互强化、相互呼应,并非孤立的、分散的关系。
(3)检察官既要单独掌握起诉书写作、法庭讯问、法庭质证、法庭答辩等独立出庭技术,又能将各项技术统一起来,形成有机整体、共同作用,为提升庭审指控质量服务。
  第五层级:高水平的协同能力。刑事检察上承调查、侦查,下接刑事审判,检察官必须处理好四方面的关系:
(1)检侦关系。尤其是检察官要强化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通过提升引导的说理性,形成与侦查机关的办案合力。
(2)检审关系。检察官与主审法官之间,如何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确定案件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统一标准。
(3)检律关系。检察官在个案办理中,要强化沟通,与辩护人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
(4)检媒关系。媒体即公众,检察官要强化释法说理能力,进一步降低公众、媒体误判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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