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销售记录,销售犯罪数额,能认定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记录认定犯罪数额的重要依据。既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能认定销售的具体数额。几乎在每一个此类案件,销售记录都是关键证据。
但是,如果没有销售记录,仅有购货的支付凭证等书证,能认定犯罪数额吗?
例如,在胡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公安机关指控:2018年X月到2019年X月,胡某在XX公司经营销售XX品牌产品,在明知进货产品是假冒XX品牌产品的前提下,向山东某公司大量购买假冒XX品牌的产品,并安排员工收货、销售、发货,将假冒XX品牌的产品加价销售给他人。经过查证,该公司向山东某公司购进假冒的XX产品共计人民币800多万元。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这个案件中,看起来是“便宜”了犯罪嫌疑人胡某,因为销售的价格往往比进货价格高,公安机关以进货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看起来确实对犯罪嫌疑人非常有利。此时,犯罪嫌疑人应该“知足”了?申请认罪认罚就行了?
其实,不然。仅有购货的支付凭证等书证,能认定犯罪数额吗?
一、进货价值并不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可见,并没有一项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是被侵权产品的进货价值。进货价值不是销售价值,不能计算为非法经营数额。
二、购进价值不等于销售价值,可能没有卖出去
虽然采购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公司购进涉案假冒产品800多万元,但是,该800多万元是购进价值,并不是销售价值。购进的假冒产品,可能根本没有卖出去,至少不能排除没有全部卖出去的可能。那么,购进数额全部认定为销售数额,进而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显然是不妥当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犯罪数额,需要以销售记录为准,没有销售记录,则无法认定销售金额。购进价值充其量只是犯罪未遂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