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继承法的特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与我国继承法相比较,国外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兄弟姐妹的子女一般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中,英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但是在中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偏窄。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中国继承法将配偶,子女,父母都列为第一顺序。但是在国外普遍不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世界上许多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都具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将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是配偶不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以和某些顺序(或所有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
这些国家和地区为什么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呢?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为了维护配偶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被继承人的血亲的利益。因为如果把配偶固定地列入第一顺序,在没有直系卑血亲时,所有的遗产将全部由配偶继承,死者的父母会一无所得,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旁系血亲也不可能获得遗产。这可能是被继承人所不愿意的。如果把配偶列入第二顺序,在有直系卑血亲时配偶又会一无所得。
二、国外继承特例制度
1、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已遗嘱的方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该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2、归扣制度
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财产中,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意思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值,应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的应继份中扣除,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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