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业务问答26--30
26、某企业几年前借用的外债为跨境人民币,到期未归还,现今己过期两年,企业欲归还,如何办理?是必须到当初外债汇入结算银行办理,还是可以到其他银行办理?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答:企业外债到期后未偿还的,应及时办理展期手续。对于逾期而未办理展展期的外债,企业应当提供对原因的合理说明,银行还需核实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此笔的控制信息表中是否具有可流出金额。另,人民币外债的还本付息只能在外债资金的汇入行办理,不得在其他银行办理。
27、企业通过银行借入境外人民币用于其信用证到期购汇付款,是否可行?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做外债登记吗?国际收支应如何申报?
答:对于企业而言,其是从境内银行取得的人民币货款,因而不属于外债范畴,可用于购汇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款。根据《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境内银行从境外拆借人民币资金属于同业拆借范国围,不纳入宏观审慎额度管理,但银行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债数据据。该交易涉及两次资金跨境,资金本质是从境外银行获得的贷款,因此两次资金跨境均应申报在42“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货款”项下。
28、外债的签约币种和偿还币种需要一致吗?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及《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外债的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及偿还币种均应保持一致。
29、财政部门的外债需要登记吗?
答:根据《外债转贷款管理规定》(汇发(2014)5号),财政部门的外债也需要办理登记,转贷款的债权人为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30、外商投资企业的美元外债可以结汇偿还其在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货款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务发(2016)16号)的规定,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可偿还其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货款,前提是货款已使用完毕且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