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3年第90号)。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7.《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2.《业务登记凭证》。
3.RQFII提供证监会对其的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RQFII提供其与托管人的托管协议。
5.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
1.合格投资者资金支付和划转指令。
2.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托管人可为QFII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QFII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放其在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资金。
2.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QFII,应凭外汇登记凭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分为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和开展境内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QFII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在QFII托管人处开立,开展境内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应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机构处开立。
4.RQFII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R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可分为用于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投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用于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RQFII可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5.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需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二、账户收支范围
1.QFII外汇账户收入范围:QFII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QFII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结汇划入QFII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2.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收入范围:从QFII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从QFII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QFII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购汇划入QFII外汇账户的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3.QFII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入范围:从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划回QFII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资金、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4.未经批准,QFII相关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含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目的。
5.RQFII用于证券投资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入范围:RQFII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RQFII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买入规定的证券类产品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往RQFII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6.未经批准,RQFII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含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账户关闭
1.合格投资者(QFII/RQFII)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境内投资相关账户:
(1)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2)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3)QFII因机构撤销、破产、被吸收合并等导致QFII投资运作主体发生变更或投资清盘的。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格投资者(QFII/RQFII)关闭账户的,应向托管人(或主报告人)提交关闭账户的申请和情况说明,并提供有关资产变现计划、审计报告、权益确认、完税情况等证明性材料。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审核合格投资者(QFII/RQFII)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QFII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2.QFII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满后汇出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
3.QFII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QFII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QFII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QFII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4.R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5.RQFII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RQFII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6.QFII/RQFII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QFII/RQFII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等,为QFII/RQFII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7.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8.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数据统计申报
1.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