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新生儿存活57天后死亡,患儿死亡后的损失如何承担?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签订《代孕协议》一份,甲方为“王先生”,乙方为“刘某某”。协议订明:精子和卵子的供应方由甲方负责指定,代孕方由乙方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怀孕的方式:试管婴儿代孕(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本协议所涉及的胎儿、婴儿均为本协议指定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子女。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小孩生下一周内止。并约定了定金、付费标准及流程等条款,并提示试管婴儿是一项科学技术,成功率不能保证百分百,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成功或失败结果,望甲方慎重考虑。王先生在甲方栏签名并捺指模确认,刘某某在乙方栏签名并捺指模,甲公司盖章确认。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患有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高危儿,仅存活57天,王先生遂起诉请求确认《代孕协议》无效,刘某某、甲公司、熊某和乙公司返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律简析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