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买鸡腿未付钱被抓,竟选择跳楼逃避!全身多处骨折后,将超市诉至法院……

本文转自【南京零距离】;

对于超市的工作人员来说,最怕遇上顾客“逃单”。近日,苏州市园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买单引发的纠纷。

事发时,老张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鸡腿,称重后离开摊位,在化妆品区将未付钱的鸡腿放入包内,并打算径直离开。超市工作人员黄某发现并进行阻拦,双方因是否买过单产生争议,后至超市二楼办公室处理此事。

交涉过程中,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就在商讨期间,老张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沿着二楼外侧的搁置板行走,随后从二楼跳至一货车车顶,接着又蹦下地面,导致自身多处骨折。

老张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对是否付款记忆不请,在与工作人员胶着之际,情绪十分紧张,采取翻窗行为导致自身受伤并花费医疗费进行治疗。她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护工费。超市方面则辩称,在整个商讨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老张的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超市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超市工作人员仅阻止老张直接离开,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老张在被发现未支付鸡腿价款后,不能通过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擅自从二楼窗户翻出,作出危险行为,故超市对老张一系列危险行为并最终受伤不存在过错。

超市的阻止行为,以及要求老张至办公室处理的行为均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是合法的自助行为。并且老张受伤后,超市立即报警,已经尽到合理的义务。

综上,对于老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介绍,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老张的行为涉嫌侵害超市的财产权,超市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阻止老张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并且《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 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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