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区分商业或其他企业类型。)
2、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3%,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01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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