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有权拒绝吗?
【案例索引】
业主王女士养了两只猫,由于家里空间有限,就在楼道里饲养。弄得楼道乌烟瘴气,这引起了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经劝阻无效,物业委员会商量以业主大会的名义书面致函王女士,要求她按照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否则,将向有关部门举报。王女士收到函件后,声称:“饲养动物是自己的权利,业主大会没有权利干涉!”那么,业主大会是否有权干涉?
【律师解答】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业主王女士饲养宠物的行为已经给其他业主造成了损失,制造了噪音污染,除此之外,将猫长期放置于楼道进行饲养的行为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公共通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大会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设立,其成立代表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业主大会有权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任意制造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法条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业主,生活在集体环境中,一言一行都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当业主因其行为不当被业主大会警告后,应当积极改正。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自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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