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交流

    大家好,公众号得到各位支持非常感谢!之前发了自己的几篇学习笔记得到肯定,当然希望大家能提出问题,我会尽量抽时间给出自己意见供大家批评指正,这也是相互交流的好方式。另,因工作生活原因时间有限,如不能全部答复的也请见谅!

对问题的理解:

网络犯罪的理解及公共性特征小编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一)里具体有阐述,利用信息网络为手段的犯罪当然属“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的是,网络犯罪(关联犯罪除外)都是针对信息网络或利用信息网络为手段,从这方面来说问题所提出“都需要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也是正确。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简单的说就是对一些犯罪——不仅仅是网络犯罪还包括传统犯罪——将其利用信息网络为手段的预备行为定罪处罚(具体参考小编“预备”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犯罪的学习笔记(二)、(三))。

对具体的毒品犯罪,如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而只是以信息网络为手段发布贩卖毒品信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证据状况认定贩卖毒品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网络犯罪具有公共性,如是特定人之间利用微信等信息网络交流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如问题中提出己邮寄毒品,属己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使预备阶段有过在网络发布信息行为,也不再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根据案件到案证据认定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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