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种情况担保人免责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以及其他金融借款也急剧增加。出借人为了保证本息的回收,往往会在借款时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设定担保。其中又以保证形式最为常见。
我们所说的保证,指的是信用保证,也就是常说的人保。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并且债权人常常会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但是,债权人需要知道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保证人都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有四大因素影响着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保证人身份
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是在独立的保证合同还是在包含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保证人都应当以书面签字或盖章来确定其保证人身份。如果借条中明确注明“保证人”栏,则第三人在该栏签字即可认定其保证人身份:如果借条中没有注明“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字样,第三人在借条上的签字,但通过借条上的文字无法推断第三人有保证意思表示,则一般应认定第三人为见证人,不应承担保责任。
还有,碰见这几种主体提供担保一定要进一步核实,不然也会面临担保无效的风险。
1.国家机关。生活中,政府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是不能提供担保的,除非国务院批准。所以当政府出面担保时,心里一定要打一个问号,多方了解信息,别让担保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个是没有例外的,公益组织一律禁止担保。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都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对外,但是如果获得了企业的授权,则可另当别论。
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类机构不但不会提供担保,反而是要求别人提供担保的。
二、保证期间
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债权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逾期未主张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法律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没有上限的,但是通常的做法是约定5年,过长的保证期间也没什么用。
有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是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则区别对待。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则为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则为主债务履行期满起两年。关键在于何为没有约定,何为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是说对于保证期间只字未提,从保证合同中也推断不出任何信息;约定不明,最常见的就是“担保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保证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延长,即便是不可抗力发生,也不会影响保证期间一天一天地计算下去。这是为了防止保证人无限期的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超出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主合同变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保证合同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变更主合同是指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出变更,而且以上变更只有 “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时,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了主合同,应当主要审查主合同的变更是否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增加了保证人的风险。如合同变更并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增加保证人的风险,不影响保证人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债务转移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主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保证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向主债权的受让人承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主债务转让的,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划重点,是对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以上情形一旦发生,担保人妥妥的免责,所以,担保人的选择以及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非常之重要。
我是河南公众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律师杨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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