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向公众传播软件游戏
阅读提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网吧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权利人软件游戏,用于商业经营,将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案情简介: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依法开发“软星仙剑奇侠传四软件[简称:仙剑奇侠传四]V1.0”,于2006年12月1日发表,并于2007年2月5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68310号)。软星公司系《仙剑奇侠传四》软件著作权人。
郑州市劲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腾公司)未经软星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劲腾网景网吧”内的计算机中安装《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供公众使用,用于商业经营而获利。软星公司认为劲腾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软星公司的著作权,给软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规范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劲腾公司赔偿软星公司损失10000元;判令劲腾公司承担软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劲腾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软星公司享有的涉案游戏《仙剑奇侠传四》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劲腾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的计算机中,安装涉案游戏软件供消费者使用,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规定,因此其经营单机游戏的行为是非法的,并可以证明劲腾公司具有过错。
因本案涉及的单机游戏作品是在局域网内运行,且劲腾公司通过协议方式获得的游戏软件只能通过网吧终端计算机进行访问,在第三方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劲腾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劲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与第三方的协议向第三方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软星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将涉案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劲腾公司向上网消费者提供涉案单机游戏软件,使消费者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也构成对软星公司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
二审法院认为:公证书载明,本案所涉《仙剑奇侠传四》游戏是在劲腾公司网吧电脑内的蝌蚪网维大师7系列软件所自带的单机游戏项目下,从劲腾公司网络服务的经营模式看,劲腾公司是通过购买第三方网维大师公司的系统软件而获得《仙剑奇侠传四》游戏使用权。劲腾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经营,应当比一般消费者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主动审查自己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软件是否侵害他人合法的著作权利,但劲腾公司在购买软件时,并未主动审查第三方网维大师公司是否享有软件中所附带的《仙剑奇侠传四》游戏具有合法的著作权利。同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劲腾公司网吧电脑软件中明确显示“单机游戏”这一类别,《仙剑奇侠传四》就包含在这一类别之中,作为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仙剑奇侠传四》这一单机游戏的下载等服务,具有明显过错。劲腾公司未取得《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使用专门软件提供软星科技公司具有著作权的《仙剑奇侠传四》游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网络传播,用于商业经营,客观上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已构成对软星科技公司权利的侵害。
律师点评:
本案中劲腾公司作为网吧经营者,不仅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网吧内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单机游戏的下载服务,并且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的《仙剑奇侠传四》游戏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因此,劲腾公司明显侵犯了软星公司《仙剑奇侠传四》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网吧经营者对《著作权法》缺乏了解,导致游戏软件侵权现象时常发生,因此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经营中应提升版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件来源: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劲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知民终字第2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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