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结合本市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总体部署,现就本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本市“两高”行业包括煤电、石化、煤化工、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化工、造纸等10个行业。本市“两高”项目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统筹建立和管理。国家及本市对“两高”行业和项目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市、区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在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环评、产能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严格审批和审查,不得以环评形式降等、环评内容简化、告知承诺、豁免等方式降低要求。
在“两高”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查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布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规划、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项目、核总量”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替代”或“增量倍减”,制定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并有效落实。
(三)项目应对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新建、扩建钢铁和煤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应按照沪环规〔2019〕13号文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有关排放标准。
(四)积极探索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一)对纳入环评审批台账的“两高”项目,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
(二)根据环评审批台帐,开展执法检查并纳入监管台帐,重点检查项目环评提出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措施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对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域,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实施区域限批。
对存量“两高”项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2019年11月1日以来审批的存量“两高”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组织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并通报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二)对“十三五”以来审批的存量“两高”项目,按照本市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9月底前将存量“两高”项目监管台帐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联系人:环评处 陈为
电 话:2311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