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的费用、风险和收益是如何分配的?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标的物提存的费用、风险和收益是如何分配的?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Article 573 Once the subject matter has been put in escrow, the risk of damage to, destruction or loss of the subject matter shall be borne by the obligee. Profit of the subject matter created during escrow belongs to the obligee while the escrow expen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obligee.

本条是针对提存而言的。因此只能围绕提存来谈。对于不涉及提存但同样会涉及标的物的费用和风险及孳息的问题另外再谈。

本条一个重要的时间点是“标的物提存后“,这也是区别费用、风险和收益的一个关键点。标的物提存前,有关标的物的费用、风险和收益分配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同时,”标的物提存后“还意味着标的物完成了提存。如果标的物没有完成提存,也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标的物只完成部分提存的,完成提存的标的物是否能适用本条的规定,法律并没有限制,应推定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因自身的原因或外力所致如地震、洪涝、大火、盗窃等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提存后, 所有这些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同样,如果提存期间,标的物有孳息,不论是法定孳息还是天然孳息均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提存会涉及到授受提存的机构,债务人需要与提存机构签订提存合同。而提存合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识别及提存物的释放问题,直接关系到提存物的安全。篇幅所限,在此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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