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淫秽光盘400张被判7年,上诉获改判|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编者语:司法解释是两高发布的对法律本来含义的具体解释。司法解释的变动,改变的是司法机关对当下法律规定的适用意见,变动前属于犯罪的,变动后可能不属于犯罪。在二审期间,司法机关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应该直接适用吗?
【案情回顾】1998年6月,杨某、贾某和姚某正在贩卖淫秽光盘,被民警查获时当场收缴400张。另外,民警顺藤摸瓜,从杨某的提包和住处查获300多张,从姚勇的住处查获70多张,在贾某住处一无所获,略显失望。
一审法院对上述3人判决罪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其中,杨某被判7年,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贾某被判6年,罚金5千元;姚某被判6年,罚金7千元。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1、三人贩卖400张淫秽光盘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部分承担全部”的原则,三人均对400张光盘负责。因此,计算一下,杨某贩卖淫秽光盘700多张,姚某贩卖淫秽物品470多张,贾某贩卖淫秽物品300多张。
2、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院根据三人贩卖淫秽光盘的张数,认定三人均系情节严重,据此判处3人全部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但是,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审理期间,最高法于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了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贩卖淫秽光盘100张为入罪标准,500张以上的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情节严重。
据此,杨某属于犯罪情节严重,而姚某和贾某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审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判杨某5年、罚金5千元,改判贾某2年6个月、罚金2千元,改判姚某3年,罚金2000元。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将贾某、姚某两人的刑期调整为3年以下,对姚某的刑罚也做了一定的降低。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因为司法解释的发布,可能会导致判得快的案件无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以本案为例,如果该司法解释发布之前,案件二审已经审理完毕,判决已经生效,那么三人均无法使用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改判。因为既然判决已经生效,非法定理由就不能改判,这是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需要。
结语:只要案件起诉后,在没有宣判之前,如果突然发布了没有的司法解释,则必须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办理案件。对新旧司法解释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择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较轻的司法解释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