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龚氏族约
司□废而条教兴,事为之制,曲为之防,以遏人情。著族约。
一、新旧宗谱,凡遇霉天,必须捡晒;如有污损者,量加责罚。
一、宗子系一族根本,其明达者必不论,或值中才以下,公众必须教养,务底成立。本宗一应事务,俱要禀白,不许辄擅,违者议罚。于后祭田羡余,公众务须从厚议处,资其衣饩,以尊对越。若或出仕,礼当载主祠堂大祭,令应摄者代之。
一、讳名避字,古人所谨。吾宗人众,正坐此弊,误犯卒难改正。今后凡立名字,必须先查谱牒,除二名不偏讳外,其余礼当避者,弱冠时必于管年之处亲笔报名登簿,以便查考,庶几不犯尊讳。
一、婚嫁尤宜谨择,今后凡有门阀不相当滥与为婚姻者,众共辱之,仍不许认其姻眷。各宜遵守,勿贻祖宗地下之羞。
一、礼义廉耻之心,本于天性,人而无此即禽兽矣。吾宗素敦此道,近日后生浇漓,渐有以下犯上、以尊凌卑,动辄忿争,殊为可恶。今后各支凡有执称某人毁骂尊长、某人欺殴卑幼者,俱要填知宗子并族长,会聚公所,辩明曲直,惟以尊卑,不论服制。如果子侄纵酒失性得罪尊长者,轻则痛决二十,正其名分;重则加罚谷一石公用;若屈强不服者,送官惩治。尊长亦要正己率人,如或苟且图利、素惯欺凌,致人积忿,系自取之道,尊长亦要改过。如或佯为不知,仍蹈前辙,宗子尊长并合族之人,明正其罪。为父兄者,当思昔日尝居子弟之职;为子弟者,当思他日亦有父兄之责。互相体悉,自然仁让之俗兴矣。
一、众有公事,中闲子孙阳以出身为名,实乃阴为利己,以致坏事,如有此等之人,祖宗谴之,永不昌大,体访得实,众共辱之。其间兄弟子侄,当体根本一脉,富不可吞贫,强不可凌弱。毋违公议,以干天刑祖谴。
一、众助祭田,为祖宗醮祭之需。于后子孙,不许无耻私自串商典卖,如有此等,会众鸣公理正,问以不孝罪。其租祠堂管年之人,收管以备祭需,余者收贮开载簿籍,以待公众查考明白。交替诈冒妄费者,罚银一两公用,仍行追补其输。该管年者此外更择一二家道稍裕、敦尚廉耻者为首,如有奸弊,即坐为首之人。其年果遇水旱歉收,许令知会公众,不许藉端徇隐侵蚀,以坏旧规,违者罚钱五百文。中间或有尚义子孙愿出常稔以为祭田者,祭毕,每田一亩颁胙一斤,以荣其义。
一、宗族繁众,叨列儒绅以至富商义士,固为可喜,中间恐有藉势以欺凌他人,今后若犯此者,众议排而罚之。若无故被他人侮者,许彼被害之人遍告宗族,相与扶持;中间如有本族人暗扶他人,以怏宿忿,是剐己肉以济人之饥,虽忍小痛,终必戕性命,痛宜刻骨,以守此戒。
一、士农工商,各有定业,夫何亦有游手不务生理者?伙同非类并仆隶下人,相与为侣,饮酒赌博,独何心哉?自坏其门第甚矣。为父兄者必痛加责教,务使子弟各专其业,以惩前过。
一、大宗祠堂乃礼义之地,除科甲燕会、斯文讲学外,其余一切素无行止之人不得勾引来此,以致坏玷。所系非小,管门者不得轻与钥匙,纵其启闭,违者连坐,罚银一两公用。
一、祠堂一应公物,多有私借隐藏,因而混失及反目不认者,深为可恶。今后管年之人常加查理,敢有言借及私自搬用者,众共辱之,罚银一两公用。管年人并司钥者阿纵,罚亦如之。
一、今后无子者务要遵照国朝律例,兼守本宗旧规,止于伦序相当及素所亲爱者听其择立为嗣,上承宗祀。断不许招赘女婿及乞养异姓义子,以致混杂门庭,紊乱宗派。如有此等,众共沮之。万一执迷,族长亲房人等具告官司,问以重罪,各宜恪守,勿得因循阿纵。
一、钱漕为国家首务,急公为先。我族钱漕依限完纳者固多,而过期拖欠者亦复间有。今后如有不遵限之人,尊长指名差拿,不得累及亲友。
一、祠堂守易创难,每见管年人等除收租依期封贮,若祠垣屋宇一任风雨,从不寻查漏处。今后承管之人,凡遇春雨绵连以及夏秋疾风甚雨,俱要遍寻有无漏处,随时捡盖。如有意怠玩,一经查出,即坐管年之人罚捡,敢有不遵,决责二十。
一、大观桥、莒堎冈、郑家垴、新市四处祖坟及永遂公私山石门芒坑虎形,世次渐久,坟域已多,自嘉靖十六年合族公议后,再不许开葬,犯伤祖宗体魄,泄其灵气。后因祠堂缺费,众议只将大观桥坟地开葬三次,共计□穴,每穴得银四十两,其穴载入《友序录》外,只连璧兄弟所买一穴已葬,其穴在沈氏祖婆坟前;任元兄弟所买一穴并未交银,契亦不还,日后执契来葬,决宜禁止。
一、条教之设,不过欲齐人心以厚风俗,不可视为空言,每年冬祭时,必须齐集,礼毕谕众禁声,择子弟之英锐能言者开谱,将所立族约逐一读过,使人咸知有所遵守,庶不致为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