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法庭上,如何做到向侦查人员有效发问
前 言
在法庭上,侦查人员一般不会对律师表现出友好,反而是充满防范和警惕,不会主动配合律师发问甚至会反唇相讥。双方在法庭上处于一种敌意和对抗的状态,侦查人员对律师而言,属于敌意证人。这就需要律师在发问之前,对发问的目的、问什么、该怎么问有充分的准备,讲究发问的方式、方法,避免出现发问不具有针对性、问不下去、问不出所以然的情况,不仅没有达到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反而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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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在法庭上,侦查人员一般不会对律师表现出友好,反而是充满防范和警惕,不会主动配合律师发问甚至会反唇相讥。这很正常,律师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希望通过对侦查人员的盘诘,暴露出侦查人员侦查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和瑕疵,从而达到排除证据的目的。双方在法庭上处于一种敌意和对抗的状态,侦查人员对律师而言,属于敌意证人。这就需要律师在发问之前,对发问的目的、问什么、该怎么问有充分的准备,讲究发问的方式、方法,避免出现发问不具有针对性、问不下去、问不出所以然的情况,不仅没有达到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反而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一、发现和确定问题的突破点
律师在法庭上,对侦查人员发问主要是围绕案件的侦破过程、证据来源以及证据收集程序展开。要想通过发问达到对案件侦查过程、证据来源以及证据收集程序质疑和辩驳的目的,前提基础是侦查人员在这些过程中存在问题,而且律师能够发现这些问题,这样才能够让发问具有针对性,起到有效质疑和辩驳。
案卷材料中都会有记录案件侦破过程、证据来源及证据收集程序的相关材料。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在组装案卷时,会对这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完善,表面上不会有大的问题。这就需要律师认真审查和比对相关材料,从中发现问题并确定问题的突破点。
(一)要善于积累总结经验,了解和熟知侦查人员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由于任务重、人员少、时间紧或程序意识不强,对相关程序不重视,常会有不按规定进行侦查和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行为,事后手续后补或在形式上进行完善。侦查人员容易发生问题之处,主要有:一人讯问后在笔录上加上另一侦查人员的名字、事前制作好讯问笔录直接让犯罪嫌疑人签字、讯问笔录记载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现场不制作扣押清单或不当场清点,事后让犯罪嫌疑人倒签、不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扣押和保管、不按照规定提取电子证据、扣押、保管物品和称重等等。这些都是律师找到问题、确定问题突破点的之处。
(二)要善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
如前所述,侦查人员常习惯事后补充相关手续和完善形式。这种事后补充相关手续和完善形式,由于记忆上的原因或工作上的疏忽和随意,很容易导致相关手续记录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不一致。如时间对不上、程序记录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程序行为、程序行为不合情理、与其它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等。律师就要善于从相关材料记载的细节找到和发现问题所在。其中对有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程序行为,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重点进行审查。
二 、选择和确定达到发问目的适当的路径
律师对侦查人员发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证据。要达到排除证据的目的的路径有二:(1)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2)证据不符合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虽然前者涉及的是证据资格问题,后者涉及的是证据证明力问题,但实际结果都能够导致证据被排除。
实践中,很多律师热衷于通过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达到排除证据的目的,并以此方式展开发问,但效果并不太好。原因一是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是一种“宽禁止,严排除”的态度。虽然在法律上对侦查人员开展侦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很多,提了很多要求,但侦查人员违反这些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证据被排除,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在证据是否被排除上,起到的是核心作用和属于关键关键的要素。二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相比程序正当而言,法官更为关注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律师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问题展开发问,更能够引起法官的关注。
因此,个人认为,在不是明显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情况下,律师更应当选择证据不符合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来达到排除证据的目的。围绕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导致了证据来源不明、是否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展开发问。
(一)可以让侦查人员相对放松,更容易配合律师发问
非法证据不仅是证据被排除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侦查人员因违法被追究个人责任的问题,必会成为侦查人员严防死守的底线,会千方百计规避自己责任,不配合和接受律师发问,导致律师和侦查人员之间充满敌意甚至是仇视。但如果律师不提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相对会放松警惕,也能缓和双方之间的氛围,律师发问更容易进行下去。侦查人员在不太涉及个人责任风险的情况下,也更愿意承认侦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还会以各种理由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往往又会成为律师攻击的靶子,让侦查人员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
(二)法官相对更好处理
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难,既有法律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轻易排除非法证据,很容易引起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反弹,激化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内部的矛盾。非法证据规则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争议、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和认识的证据规则,尤其在我国整体氛围还是重实体,轻程序,如果证据真实性、客观性上不存在问题,法官很难仅因为程序违法排除该证据,并且会面临巨大的压力。但如果转化为以证据来源不明、证据客观性、真实性上存在问题而不采信证据,法官相对更好处理。因为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来源不明、证据客观性、真实性上存在问题,法官不作为定案根据,目的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更能说服人并为大家所接受。这样处理,对律师而言,实质效果都是一样的。
虽然这不是一种硬碰硬的方式,但采用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避虚就实的方法,在实践中,效果往往比直接提排除非法证据好,既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同时也影响了法官的心证。很多律师不使用这种方法,很大的原因是不熟悉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中确定的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采信规则,不知道该如何使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采信规则,律师要善于使用这些规定,围绕这些审查判断和采信规则进行发问,达到因程序问题导致证据来源不明、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排除证据的目的。
三、问题要精心准备,过程步步为营、环环相扣
侦查人员出庭与其它证人相比,有这样的特点:
1、有心理优势和心理素质更好。侦查人员出庭虽然和其他证人出庭在程序和规则上一样,但基于其身份,侦查人员出庭有一种天然的心理优势,比其他证人更熟悉法律和相关规则,更有经验,心理素质更好。这会导致侦查人员在接受律师发问时会表现出强势、有经验更为老到,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错误,律师要想通过单刀直入,获得所需要的答案基本属于不可能。
2、对律师发问有天然的抗拒。善者不来,来者不善,侦查人员对律师发问的目的心理非常明了。由于直接涉及到侦查人员切身利益,侦查人员对于律师发问充满了警惕,持天然抗拒心理,不会轻易中招上当。
3、作证之前会充分的准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是个人的事,还涉及到所在机关、部门的形象。对侦查人员出庭,个人重视,而且所在机关和部门也相当重视。在出庭作证之前,会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应对律师发问,整个发问过程是双方智慧和能力的较量。
侦查人员出庭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律师对出庭侦查人员发问过程中,不能按对普通证人的套路和方法,要精心准备,审慎对待,步步为营,环环相扣。
(一)庭前预设各种问题,并预想侦查人员可能会怎么回答
在开庭前,律师要根据发现和确定突破点、达到发问目的的路径,设置拟向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在设置问题时,要预想侦查人员会怎么回答,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按照预想的回答,又该如何进行下一步提问。律师在开庭前必须把发问方案做实、做细,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律师庭上优异的表现来源于庭下的精心准备,准备得越充分,越扎实,庭上的变现就会越好。不要过高的估计自己法庭上的应变能力,能够随机应变的前提是事前就预设了各种各样的情形。
(二)要利用侦查人员不会主动承认错误的心理,锁定发问攻击的目标
一般而言,侦查人员即便明知程序上存在问题,但都不会主动和直接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律师想要单刀直入获得自己所要的答案基本上不可能。但律师可以利用侦查人员这种心理,确定发问攻击的目标。
对侦查人员开场问题,一般可以询问侦查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则、是否具备相关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案卷材料中对案件侦破过程、证据来源以及证据收集程序的记录是否属实、是否准确等等。对这样的问题,侦查人员一般都会做肯定性答复,不会自我否定。但律师通过这样的问题,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排除了侦查人员是因为业务不精、程序不熟而犯错误,有问题不是无心之过,而是有意而为之,违法的动机和目的更为恶劣;二是固定了侦查人员在程序记载和形式完善时所犯的错误,树立了下一步发问攻击的目标,不让侦查人员有其它解释的机会和余地,如是因为笔误或者记录不准确所导致,最后让侦查人员陷入自相矛盾之中。这种提问,一般采用封闭式问题展开,直接要求侦查人员回答“是”还是“不是”。
(三)抛出问题,让侦查人员进行解释和辩解
律师通过铺垫性问题确定了继续发问攻击的目标之后,就应当根据侦查人员的回答,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让侦查人员进行解释。
一般而言,在这个时候,侦查人员也不会主动承认错误,而是会去找各种理由进行解释,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于侦查人员的解释和辩解,律师不要轻易进行反驳和质疑。最好的方式是听其解释和辩解,并按照其解释和辩解的逻辑思路继续发问,让侦查人员进一步的解释。这是因为中途打断和质疑,很容易让侦查人员马上意识到自己的解释不合理,有机会重新解释和辩解,而且我们都知道,编造一个理由是很容易的,但要编造十个理由就会很困难,理由、解释越多,其中的破绽和漏洞就会越多,律师的机会也就越多。
(四)抛出关键性问题,完成最后一击
在侦查人员解释和辩解之后,律师这个时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最为关键的问题抛出来,给予侦查人员最后一击。
在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明确指出侦查人员的解释和辩解中不合理、与其它证据之间矛盾之处,并要求侦查人员对这些不合理、矛盾的地方进行说明。一般而言,在这个时候,侦查人员已经被对前面问题的答案所限制,已经走不回去了和无法自圆其说,要么强词夺理,不讲道理,要么只能承认自己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所犯的错误。律师发问的目的就实现了,获得了自己想要的效果和答案。在获得想要的效果和答案之后,律师还应当对整个发问过程向法庭进行简单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指出程序上的问题导致了证据不合法或证据不客观、不真实,应当排除。
水无常势,兵无常形,不会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问方式,律师要善于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精心做好准备,才能够在法庭上实现对侦查人员有效发问,达到发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