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5天前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32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某保险公司诉王某某、赵某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他人租借使用机动车,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保险公司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某鲁C牌照车辆落户在被告赵某名下,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2020年5月16日被告王某某无证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戴某某受伤。淄博市高新区交警队向原告下发垫付通知书,原告将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0000元支付到张店区人民医院,用于戴某某救治。后戴某某起诉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先行支付交强险垫付款106404.75元。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追偿。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16404.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王某某无证驾驶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的某鲁C牌照小型轿车将案外人戴某某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某驾车逃逸。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无证驾车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戴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案外人戴某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案外人戴某某将本案原、被告诉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戴某某各项损失106404.75元。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结果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16404.75元;二、被告赵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把握:
第一,借用或租赁他人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作为最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使用人不仅是最有效控制机动车危险的主体,也是直接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主体。
第二,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来说,如果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