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法理,军以法胜(资治通鉴卷二一九之十五)

将军王去荣因私怨杀了本县富平县令,按唐律应当处死。唐肃宗考虑到王去荣善于使用石炮,特意下敕书免了他的死罪,让他以普通士兵的身份在陕郡效力。

中书舍人贾至见到敕书后没有立刻颁布,他上表说:“王去荣行为不端,杀死了本县的父母官。《周易》说:'臣子杀死君主,儿子杀死父亲,都不是一朝一夕的原因,而是长久演变的结果。’如果赦免了王去荣的罪,就是放纵此种行为,使恶人萌生这种邪念。有人认为陕郡刚刚收复,没有王去荣难以坚守。那么其他没有王去荣的郡县是靠什么能够坚守的呢?陛下如果因为善于使用石炮这一种技能就免除了一个人的死罪,那么现在各军中有绝技的士卒实在太多了。这些人必定会依仗他们的技能,在各地犯上作乱,到时又怎么制止他们呢?如果只是赦免王去荣的罪而杀掉其他的人,那就是法律没有准则而诱人犯罪。现在如果怜惜一个王去荣的才能而不杀,以后必定要杀掉十个像王去荣一样有才能的人,那样伤害的人岂不是更多了吗?这个王去荣实在是一个逆臣贼子,怎么能够在这里为逆而在那里恭顺,在富平作乱而在陕郡治安,逆乱于县令而不逆乱于天子呢!真诚地希望陛下作为贤明的君主能从长远和大处考虑,那么祸乱不久就可以平定。(去荣无状,杀本县之君。《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若纵去荣,可谓生渐矣。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亦能坚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殊死,今诸军技艺绝伦者,其徒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复何以止之!若止舍去荣而诛其余者,则是法令不一而诱人触罪也。今惜一去荣之材而不杀,必杀十如去荣之材者,不亦其伤益多乎!夫去荣,逆乱之人也,焉有逆于此而顺于彼,乱于富平而治于陕郡,悖于县君而不悖于大君欤!伏惟明主全其远者、大者,则祸乱不日而定矣。)”肃宗把这件事交给百官讨论。

太子太师韦见素等人认为:“法律是天下的根本大法,作为帝王都不敢随意杀人,而王去荣竟敢擅自杀人,这是臣下的权力超过君主。王去荣既然犯了杀人罪而不处死,那么军队中凡是身怀一技一能的人都会认为自己也会没事,在各地横行为暴,那些做郡县官员的不就很难治理了吗?陛下作为天下的君主,对人的爱应当没有亲疏之分,如果那样做,保全了一个王去荣而失掉天下的百姓,有什么利益可言呢!按照刑律,杀本县县令属于十恶之罪。而陛下却要加以赦免,致使王法不能施行,人伦道德不能伸张,我等遵照诏书,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国家要以法律来治理,军队要严格执行军令才能取得胜利。如果只用恩惠而无威权,就是慈祥的母亲也不能使唤她的儿子。陛下重赏战士,但每当作战时却少能取胜,难道不是因为执行军法不严吗?现在陕郡虽然要紧,但也没有执行国家的法令急迫。如果有法必依,则天下不愁不能够平定,何况一区区陕郡!如果无法无天,就是陕郡也难以守住,得到它又有什么益处呢!何况王去荣不过有一点雕虫小技,陕郡不会因为有他无他而存亡。而王法的有无,才是国家的根本所在。我们都衷心地希望陛下遵守贞观年间制定下来的法律。(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犹不敢擅杀,是臣下之权过于人主也。去荣既杀人不死,则军中凡有技能者,亦自谓无忧,所在暴横。为郡县者,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爱无亲疏,得一去荣而失万姓,何利之有!于律,杀本县令,列于十恶。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夫国以法理,军以法胜;有恩无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战士而每战少利,岂非无法邪!今陕郡虽要,不急于法也。有法则海内无忧不克,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可守,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技,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无,国家乃为之轻重。此臣等所以区区愿陛下守贞观之法。)”

虽然大臣们多数都持反对意见,但肃守最后也没有采纳这些意见,仍坚持赦免了王去荣的死因。

其实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王去荣之案就根本不必上升到肃宗这儿来,直接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即可。既然已经报到肃宗案前,那作为执掌生杀大权的皇帝,自然是可杀可活了。然而肃宗自己不做决定,要让朝臣商议,却又不按照朝臣们的意见办理,真是一错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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