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工伤区别
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因不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那么在这样劳务关系中受伤该如何处理?与工伤处理有何不同?
一般来说,虽然是工作原因受伤,但因不是劳动关系,没有工伤的定性,所以通常按普通侵权造成的人损方式处理。其与工伤处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适用原则不同
劳务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即责任的承担无需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劳动关系中,即便员工存在过错,但只要认定属于工伤,则用人单位就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工作中受伤,或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下,只有”(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能认定工伤,也即用人单位无需担责。
二、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不同
劳务关系按人损标准,与工伤鉴定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要比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更加有利于伤者。
三、举证责任上不同
劳务关系中,雇员需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按普通民事争议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而工伤则员工无需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
四、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
雇员发生人身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工伤中一般是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两者除了以上不同,在司法实践的程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可以直接起诉,程序上相对简便;而工伤的流程一般需先申报工伤,之后还需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方可起诉,时间与程序上较为复杂。
总之,因这两种类型的案子都涉及到较为繁琐的赔偿计算,所以建议尽可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