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台州)、 山东省(济宁)、广东省 、四川省(成都)、 陕西省(西安)、 青岛市、厦门市等10省市成为我国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范围。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大连市、宁波市等20个市州。企业自愿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向试点地区商务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由试点地区商务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评审会,依据出口企业基本条件,严格甄选出口企业,择优确定出口企业名单,并报商务部备案。经备案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经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也就是说属于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才可以出口二手车,二手车出口业务流程如下:
1、收购车辆。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进口国车龄、环保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并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
2、车辆整备。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
3、检测鉴定。拟出口二手车需经市有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车辆鉴定评估机构检测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检测鉴定标准和方法另行规定。
4、申领出口许可证。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凭贸易合同、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5、报关通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清晰填报出口车辆状态为“旧”及车辆识别代号(VIN)。
6、车辆注销。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