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目不全与一事不二罚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以下简称账目不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就其账目不全进行罚款。同时,因为帐目不全,所以无法计算税款。按税法的规定,对账目不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对核定出来的税款如果定性为偷税也可以进行罚款。
那么税务机关既对账目不全进行罚款,又对定性为偷税的核定税款进行罚款,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在行政处罚上常说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对于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关键要看是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就只能罚一次,如果是两个违法行为,则可以分别进行处罚。
因此,如果企业偷税是因为账目不全所造成的,换句话说在帐目不全与企业偷税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甲企业因账目不全造成少申报或未申报收入,进而造成偷税,那么对企业的处罚,只能以偷税处罚,不能既以偷税进行处罚,又以账目不全处罚,否则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如果企业账目不全与企业偷税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偷税不是因为账目不全导致的,那么税务机关既可以账目不全对企业进行处罚,又可以偷税对企业进行处罚。因为企业账目不全与偷税是两个违法行为,所以可以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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