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还是纵容? ——再说降低入刑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每次被提及都让人充满了痛惜和无力。当残忍和稚嫩一再地联系在一起时,该反思的是每一个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以为我已经能很冷静的看待。可是,我低估了孩子的作恶和暴虐,也高估了自己的承受力。

广西一个13岁女孩杀害并肢解了她的同班同学,且在作案后冷静的清理现场。而她做出这些事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嫉妒,嫉妒别人的相貌和人缘,由妒到恨进而行凶。至于案件的结果,毫无悬念,又是因为未满14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收容教养三年,而民事赔偿也只有10.8万元。

不想过多地描述案件细节,因为这实在是件太悲惨的事情。但又无法抑制的各种设想,因为同为母亲,这种椎心之痛,能够感同身受。

看这则新闻过程中,我心里一直是揪紧的。不只是为遇害的女孩,也为行凶的女孩。13岁,花季初始犹未绽放,本该是青涩未褪纯真烂漫的。可是,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恶就主导了一切。

我无从知晓这个女孩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是什么让她这般残暴。面对这样的恶,我不相信行凶者没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她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有计划有条理。所以我更不相信收容教养能起到什么改过自新的作用。

不能否认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性,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形成,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但是,保护不是无边界无底线的宽容。任何规则的建立,基础都是平等。如果保护是以牺牲受害者来体现对作恶者的宽容,这不是保护,这是伪善,是纵容,是帮凶。

现有条件下,社会信息过度膨胀,未成年人的心智早已与之前有所不同,其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与途径并不缺乏,不知法而犯法的比例越来越小。相反的,恃法行凶的可能性却在增加。普法宣传下,却给作恶者凭添了犯罪的倚仗,不得不说,真是讽刺。

当然,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然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成熟状况,所犯案件的恶性程度,主观作恶动机,以及对受害人和社会的危害性,降低未成年人入刑年龄甚至取消刑事豁免权,才是一种有效的震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

治乱世用重典,这话用在孩子身上,或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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