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只因当事人未重视这件事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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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刘女士(78岁)因“左乳乳头发黑、溃烂1年余,气紧十余天”到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西医诊断为:左乳浸润性癌(浸润性导管癌及鳞状细胞癌)术后化疗后全身广泛转移、2型糖尿病、阿尔兹海默病、双侧胸腔积液等。
入院后医院给予立即安置心电监测,给予吸氧等对症治疗,B超检查提示右侧胸腔积液,最大厚度7.7㎝,行右侧胸腔穿刺置管术,引流出黄色胸腔积液……,患者病情一直较重,意识模糊,治疗18天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经积极抢救,患者自主心跳恢复,之后患者被救护车送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情况载明:ICU医生评估病情认为目前有转科条件,可转我院ICU继续治疗,患者家属坚决要求转上级医院,向家属交代目前仍无自主呼吸,心跳随时可能再次停止,需就地继续抢救治疗,转院途中可能病情进一步加重甚至死亡,患者家属表示知情,但仍坚决要求转院,劝阻无效,签字后自动出院,救护车送上级医院。最终患者经治疗无效后死亡,未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市中医医院对患者误诊误治,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未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病历资料中病情及治疗过程方面有涂改痕迹,病历记录与给予的处置存在矛盾,病历中存在数处修改痕迹及相互冲突的记录,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院对患者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审理中患方向法院申请调取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调取相关医务人员的行医资质,并对入院记录上家属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二审法院认为,患方没有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上述申请事项,均形成于一审法院限令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患方未在一审举证期内提出申请,对其二审中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患方未重视诉讼程序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典型案例。医法汇曾在多篇文章中提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方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通过鉴定来完成其举证责任。那么诉讼过程中患方应该何时举证,何时申请鉴定?
目前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患方提出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医院的名称和住所等信息以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此阶段,人民法院并不对立案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立案登记,下一步即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就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十五日的限制。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同样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由此可知,举证期限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完成举证义务,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以利于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而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那么有可能面临证据失权的风险。
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因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方式,当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基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患方认为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篡改病历等法定推定过错情形的,也可以不提出鉴定申请。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患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法院应当向患方释明,并同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此种情况下,患方就要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认为患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患方在人民法院对其释明后仍没有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从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患方在二审期间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以及申请鉴定,但是这些证据均应在一审中提交或提出,并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未获一审法院准许调查取证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患方的上诉请求。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基础是证据,而举证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尤应重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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