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只因当事人未重视这件事丨医法汇 2024-08-01 01:14:23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患者刘女士(78岁)因“左乳乳头发黑、溃烂1年余,气紧十余天”到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西医诊断为:左乳浸润性癌(浸润性导管癌及鳞状细胞癌)术后化疗后全身广泛转移、2型糖尿病、阿尔兹海默病、双侧胸腔积液等。入院后医院给予立即安置心电监测,给予吸氧等对症治疗,B超检查提示右侧胸腔积液,最大厚度7.7㎝,行右侧胸腔穿刺置管术,引流出黄色胸腔积液……,患者病情一直较重,意识模糊,治疗18天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经积极抢救,患者自主心跳恢复,之后患者被救护车送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情况载明:ICU医生评估病情认为目前有转科条件,可转我院ICU继续治疗,患者家属坚决要求转上级医院,向家属交代目前仍无自主呼吸,心跳随时可能再次停止,需就地继续抢救治疗,转院途中可能病情进一步加重甚至死亡,患者家属表示知情,但仍坚决要求转院,劝阻无效,签字后自动出院,救护车送上级医院。最终患者经治疗无效后死亡,未尸检。患者家属认为,市中医医院对患者误诊误治,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未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病历资料中病情及治疗过程方面有涂改痕迹,病历记录与给予的处置存在矛盾,病历中存在数处修改痕迹及相互冲突的记录,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院对患者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审理中患方向法院申请调取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调取相关医务人员的行医资质,并对入院记录上家属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二审法院认为,患方没有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上述申请事项,均形成于一审法院限令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患方未在一审举证期内提出申请,对其二审中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本案系患方未重视诉讼程序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典型案例。医法汇曾在多篇文章中提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方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通过鉴定来完成其举证责任。那么诉讼过程中患方应该何时举证,何时申请鉴定?目前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患方提出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医院的名称和住所等信息以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此阶段,人民法院并不对立案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立案登记,下一步即进入案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就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十五日的限制。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同样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由此可知,举证期限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完成举证义务,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以利于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而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那么有可能面临证据失权的风险。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因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方式,当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基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患方认为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篡改病历等法定推定过错情形的,也可以不提出鉴定申请。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患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法院应当向患方释明,并同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此种情况下,患方就要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认为患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患方在人民法院对其释明后仍没有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从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患方在二审期间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以及申请鉴定,但是这些证据均应在一审中提交或提出,并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未获一审法院准许调查取证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患方的上诉请求。“法庭之上,证据为王”,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基础是证据,而举证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尤应重视。(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推荐阅读医生服务期内违约辞职,医院起诉索赔15万丨医法汇驳回!患者肾病三次住院治疗无效死亡,家属索赔160万元丨医法汇电子病历修改12处,医院赔偿39万丨医法汇 赞 (0) 相关推荐 【 当事人于一审中申请鉴定并得到准许后... [ 当事人于一审中申请鉴定并得到准许后又撤回申请,二审法院不予受理其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于一审中申请鉴定并在得到准许的情况下又撤回 ... 律师出庭问与答(最后一期)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陈特 一 .与诉讼程序相关的问题 1. 鉴定机构(听证会)不允许录音的要求,有法律效力吗? 答:一般来说,鉴定机构是不允许录音的,特别是专家评议的时候根本就不能旁听 ...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十二)——福建高院发回重审工程案看二审启动司法鉴定的实务操作 编者按 "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这句俗语想必大家再熟悉不过,这里面蕴含的"切莫因小失大"的道理大家也都明白,不过,实际生活中,在这简单的取与舍面前,很多人却会犯糊 ... 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到二审再提交会怎么样? 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这是庭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多数会不被认可. 如果诉讼当事人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的时候提交,如果对案情可能有影响的,首先对方肯定会抗辩, 以不是新证据为理由否定它.如果 ... 新生儿死亡医院被判全责,只因值班医师做了这件事…丨医法汇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情简介 李女士凌晨1时出现临产征兆至甲医院待产.凌晨2时57分产下一女,凌晨3时30分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李女士之女系因羊水吸入致 ... 胎死腹中,产妇7级伤残,医院因未重视这件事被判赔61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刘女士(31岁)5年前曾在县妇保院行"剖宫产+子宫肌瘤剔除术+子宫背包式缝合术"生育第一胎.本次妊娠后,一直在县妇保院行产 ... 春节云团聚 叮嘱父母这件事丨医者名片 截至目前 全国已经有29个省(区.市) 发布了就地过年的倡议 这意味着 有一些家庭不能团圆 老人独自在家 与子女云团聚的同时 千万不可忽视这个问题! 别让您的颈椎持续负重 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老人开始 ... 语文从倒数到中考第1,学霸坦言只因重视这件事,别等高中后悔! 语文从倒数到中考第1,学霸坦言只因重视这件事,别等高中后悔! 期中考试过后,有人欢喜有人愁. 越来越多的家长和孩子发现:语文比起其他科目来说,明明看起来是最容易拿分的一门课程,但在考试的时候往往都是扣 ... 祛湿别只知道红豆薏米,这件事必须重视起来! 本 期 导 读 只有脾胃阳气振奋,才能有效抵抗湿邪的侵袭.要想祛湿,就必须祛湿加上健脾,同时进行,才有用. 入六月,江南一带梅雨季节如约而至.诗中"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qu ... 1岁宝宝感染寄生虫,只因家长做错了一件事! 4月9日晚8点 凯叔直播讲绘本 趣味阅读,深度解读 点击下方"预约"按钮 预约凯叔讲绘本直播间 必须要重视这件事!别等宝宝生病了才后悔…… 第一次为人父母,难免慌乱. 但为了让宝宝健康的成长,有一件事一定要提前做足功课: 打疫苗 在疫苗相关的留言区里,常看到家长对疫苗的困惑: 宝宝可以接种的疫苗有哪些? 免费疫苗和自费疫苗有什么区别? 自 ... 英语没学好,只因没搞懂一件事? https://m.toutiao.com/is/eUyoS6B/ 你是否也学了很多年英语却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进步?你是否也曾经被人嘲笑说的都是中式英语?你是否也暗暗羡慕别人脱口而出侃侃而谈? 如果你的 ... 14岁男孩蛋蛋坏死,被迫切除!只因常做的这件事,父母千万要提醒孩子 小谷陪伴机器人推荐搜索 二胎 夫妻情感 性教育 产后抑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