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强调:“劳动合同没到期”而解除的,才能享受一次性补偿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日期:2020年5月13日
【 问】:国税局:你好,现有以下问题咨询,望解答。本企业马上要提前解散,企业会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前日就补偿金纳税的问题咨询12366,解答说,如果企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该补偿金可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如果企业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应将补偿金全额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不享受优惠政策。我们没有明确本企业目前状况应该以哪种方式为员工补偿金报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提前解散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终止”,而非“解除”。虽然为“终止”,但截至企业解散日期,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到期,甚至大部分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以优惠方式进行报税呢?该规定本意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合同未到期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是为保障员工正常的生活而制定的。本企业的员工面临的状况完全符合规定的初衷,望国税领导给予支持,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366坐席人员与主管局工作人员分别与纳税人电话取得联系,为其解释该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认定的时间以合同是否到期为准,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