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实习生、试用期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纳个税?
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服务行业较多,重点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01
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02
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偶尔或按次的劳务,按次支付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实习生泛指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预扣预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举个例子
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
在未出公告前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根据公告精神,可以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3000元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
如果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注意点
根据公告规定,实习者必须是在校学生,所接受的必须是全日制教育,已毕业的学生、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不属于这一范围。比如,高三毕业的学生利用上大学前的暑假打工,取得劳务报酬,就不属于上述政策适用范围。
试用期的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企业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以工资表等单据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同时,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