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遇上“十一”假期的招标文件期限该如何界定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国庆节刚过,《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问询: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于9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其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是从10月1日至10月13日,这恰巧与“十一”假期重叠。另外,根据招标公告,该项目的开标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11点,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回答
对于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跨度是多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是多久?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对记者说,这是需首先回答的两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很多业内人士乍一看,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是从10月1日到10月13日,大于5个工作日,同时,该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是10月1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是10月22日,大于法定20日的要求。因此,问题中的情形很规范,没有违法。但也有一些从业者表示,在假期内提供招标文件,并将假期时间计入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期限,这样的做法不妥当,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事实上,实践中这样的现象还有很多。有的采购项目通过变相缩短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排斥、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甚至出现在假期即将到来时开始提供招标文件,假期结束后不久停止提供的现象。因此,为保证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出,要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留出合理的时间。《实施条例》规定的5个工作日只是提供招标文件期限的下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规定足够长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所以,在'十一’假期期间提供招标文件,并将这7天的假期时间计入政府采购法要求的20日内,显然是不妥当的。”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表示。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一点就通·
等标期指什么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等标期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中并没有提及,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那么,等标期具体指什么?
根据业内人士的回答,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标期是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这段期限,也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且不得少于20日。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示,等标期专指从招标文件发布到开标的这一段时间。”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时明告诉记者。
此外,记者发现,今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了“等标期”的概念,其第二十五条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等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技术复杂或者需要投标人制作复杂样品等项目,应当适当延长等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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