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投入使用的电缆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甲以1万元收购他人盗窃来的电缆,经查,该电缆尚未投入使用即被盗。对照新司法解释,甲是否构成犯罪?
浅析
近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了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废止了入罪的数额标准,并规定入罪标准为:(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同时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从中可以看出,新解释强调在定罪时要注意两点,一是综合衡量法益侵害程度,二是上游犯罪的性质。本案的电缆是否属于电力设备呢,如果认定为电力设备,则可对照第二项标准直接入罪。
从案情可知,由于涉案电缆尚未投入使用,上游犯罪的性质属于盗窃罪,
并未侵害公共安全的次法益,因此到了衡量下游犯罪时,不宜认定收购对象属于“电力设备”,进而适用直接入罪的标准,否则就是“头轻脚重”不协调。
同时,从司法实践看,盗窃价值一万元财物的至多判刑一年。而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无其他特别情节,在入罪上处于两可之间,似乎不够;即使入罪,所判刑期也不能超出上游犯罪所判刑期,否则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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