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一文讲清行政处罚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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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ycra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原有的一级案由“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合并调整为“行政行为”。从此,“行政管理”这一案由将彻底没出观众视线。

政府的任一行为将直接对应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及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二级案由中进行审理。

时至今日,全国各地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败诉率为2.42%。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法律法规整理出以下的行政处罚全流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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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一)时限

(二)程序

二、调查

(一)调查中

(二)调查后

三、处罚决定

(一)作出决定前

(二)是否需要听证

(三)作出决定时

(四)作出决定之后送达

(六)送达之后

四、执行

(一)自行执行

(二)申请法院执行

五、总结

01

立案

1. 时限

行政处罚机关在监督检查、办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案件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的。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

2. 程序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02

调查

1. 调查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四)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胁迫、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五)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公证人员等到场。

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实等内容,并由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员在现场的,可以由上述人员签名、盖章。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涂改过的地方加按手印。一份询问笔录只能针对一个被询问人,被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立案前初查的证据,立案后须经复查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调查后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和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涉嫌犯罪的,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争议焦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所适用的依据等。

对于实名举报、投诉的案件采取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03

处罚决定

1. 做除决定前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因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 是否需要听证

根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若属于上述必须举行听证的情形,听证的程序如下: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有第三人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告知举行听证的相关事项。

听证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听证人员由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听证员组成,也可以由主持人一人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和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该机构负责人的,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组织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执法人员、听证当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的目的、会场纪律、注意事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执法依据进行陈述,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执法程序进行陈述和辩解,提交有关证据;

(四)第三人陈述事实、进行辩解,并就其主张提出理由,提交证据;

(五)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主持人对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

(六)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程序进行辩论;

(七)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3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的,建议作出处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建议重新作出处罚,但不得加重处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的,建议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不予处罚或者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

3. 作出决定时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接到承办机构的案件审核材料后,要对案件的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案卷退回承办机构。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若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与承办机构处罚意见不一致时,共同提请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提请行政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 作出决定之后送达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时间的,视为送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签收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置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三)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地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受委托机关收到文书后,应当立即送交受送达人签收;

(四)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如果不能直接送达的,应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上载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办公室、收发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第(二)项留置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并载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邮寄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也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六)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报刊公告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文书上注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将票据保存归档;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保存归档。

5. 送达之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或者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与当事人签定执行协议,但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监督并记录在案,保证处罚得以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行政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执行

1. 自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申请法院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的规定,满足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期限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的材料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05

总结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法律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程序则是行政机关作出法律制裁行为必须要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行政处罚的实施,既关系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维护,也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客观、科学的行政处罚可以有效惩戒违法行为,但有失公允的行政处罚甚至会损害公民、法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好地开展行政处罚,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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