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注册会计师被判刑
案件一:
A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张某,合伙人莫某。
2015年,为帮助H公司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实收资本报备等手续,在未收到任何出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A所为H公司出具了一份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8亿元的虚假验资报告。H公司使用该报告等资料骗取某银行贷款,截至2018年7月逾期未还金额合计人民币近1.7亿元。
经查明,张某联系他人为H公司注资,通过小额资金多次循环注资方式,获取以H公司股东名义存款入资的银行回单,张某以此为验资凭证签字出具了报告,并代莫某签字,该报告未在行业业务系统进行报备。A所从中获利1.4万元,张某赚取签字费2100元。
经审理,法院于2020年12月做出判决:
(一)A所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张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
案件二:
B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注册会计师蒋某、尹某,实际控制人张某。
2015年至2016年期间,B所在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的情况下,为3家企业出具7份虚假审计报告。3家企业将该报告用于银行贷款,或为其他企业向银行贷款做担保,截至2019年11月,逾期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近7.88亿元。
经查明,B所出具的7份涉案审计报告均由张某指使他人代签注册会计师付某、蒋某、尹某名字,张某从中获利26500元。调查过程中,为隐瞒涉案虚假审计报告实际出具情况,张某多次与蒋某见面,指使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蒋某照办并收取张某支付的“辛苦费”1500元。
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4月做出判决:
(一)B所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张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6500元;
(三)蒋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上述两起案件中,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未获取充分的审验证据、未执行必要的审验程序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报告,存在指使他人代签报告、挂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定的执业行为,给报告使用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扰乱了行业执业秩序,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公信力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判决书内容,我会已对相关注册会计师采取谈话提醒、重启调查、转非等措施,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认真执行审计程序,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加强内部治理,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有类似执业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立即悬崖勒马,开展自查、自纠,及早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