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是双方还是三方?

声明事项:

关于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主体究竟应该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双方还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被投资方股东三方的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规范。

一种观点认为,增资扩股协议必须要求三方主体。因为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投资方、被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股东三方之间的事情,毕竟股东作为被投资方(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增资、有权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投资股东(增资扩股协议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增加投资股东)。因此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三方主体合意,签订的以向公司投资,获得股东地位及相应收益的内容。

另一种观点认为,增资扩股协议不必然要求被投资股东作为一方主体。增资扩股协议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事情,二者就投资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时,投资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增资扩股协议即使只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署,但事后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追认,那么双方签署的合同依然是有效。或者如果一开始股东虽然在增资扩股协议上签字,但是其签字股东代表的股权并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但是事后股东会决议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则增资扩股协议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首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虽然规定如果要增资必须经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就说最终决定增资扩股协议是否能够通过,决定权在股东,而增资扩股协议只是双方就拟增资的各个事项的一致意思表示。双方也清楚增资最终是否通过,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都取决于最后的股东会决议。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务操作中很多名为投资实为股权转让的协议大量存在,如果投资者未就该等协议与被投资方签订三方协议,那么该协议所约束的只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也只能要求公司而不能要求作为股权转让方的股东,那么此时投资方的权利将会受到极大地限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是有必要将公司的股东作为增资扩股协议的主体的。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bcafd70102xww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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