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财税处理

个人股东以实物入股(无发票,只有评估报告),这样怎么入账,需要交纳哪些税种?以后销售货物能开发票吗?个人股东以存货(评估价206万)作价200万入股,这样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分别需要交纳哪些税款。

解答

个人股东以实物入股,财税问题既涉及到投资方也涉及到被投资方,即包括股东个人的税务问题,也包括被投资的公司税务问题。下面分别说明。

一、被投资公司的财税问题

(一)账务处理

个人股东以实物入股(无发票,只有评估报告),会计上做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需要办理实物验收入库,按照入库单等验收资料就可以入账,对于后期销售货物开具发票也是没有问题。

收到实物投资入股:

借:存货等 206万元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2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6万元

(二)税务问题

1.实物投资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实物用于投资入股,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也就说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只有小额零星交易的(低于500元)才可以不需要发票,否则就需要发票。咨询描述的个人股东投资入股的货物金额高达206万元,肯定是需要发票的。如果没有发票,后面销售就不得税前扣除成本,如果自己作为固定资产等使用就不能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等。

解决办法:让个人股东到税务局去给投资入股的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企业需要交纳的税费

股东实物出资,属于'财产转让',因此应按照'财产转让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如果个人股东去税务局代开了货物发票的话,则可以按照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税率为:0.3‰。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税率为:0.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企业由于涉及到实物出资和资本变动两个方面,需要缴纳两道印花税。

二、个人股东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代开发票涉及的税费

由于实物投资入股,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个人股东不提供发票的话,被投资企业面临着不能税前扣除的窘境,因此个人股东应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

代开货物销售发票,金额206万元,除非能证明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或属于个人已经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增值税外,其余的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根据实际缴纳增值税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征收。

由于是代开货物销售发票,税务局还会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个人代开货物销售发票,属于经营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上'经营所得'应税范围。除自产农产品属于'四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经营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应税项目与税款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对于个人股东以实物投资入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1)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2)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分三种情况确定纳税地点:

①以不动产投资的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②以股权投资的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③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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