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虚假宣传纠纷裁判规则5条
1.新代理商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引人误解的,不构成虚假宣传——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本案要旨: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2.包括虚假宣传纠纷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穆德远、陈燕民诉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本案要旨:如果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市场经济活动中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等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则既有可能使经营者面临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难以激发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将架空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使既有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诉讼实践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纠纷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案号:(2016)京73民终15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5
3.民间艺术领域称谓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取决于是否有事实基础、是否误导公众、是否有主观恶意——张宇等与陈毅谦等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商业竞争中,当事人在介绍作者身份时使用民间艺术领域“某某传人”等称谓,是对作者所从事的艺术流派、传承及其在相关领域获得认可的一种描述。这种宣传行为能否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决于当事人对该称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是否会导致公众的误解混淆以及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8
4.植入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需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行业产品广告的特点、公众对该广告一般注意力等进行判断——卓美公司等与珂兰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判断某个影视剧情节是否属于植入广告,应以商家与影视剧拍摄者是否存在广告合作关系、相关公众以理性人的标准能否辨识出该情节系植入广告,及具有商业信息的道具的出现及其出现方式是否为剧情所需为标准。认定植入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行业产品广告的特点、公众对该广告的一般注意力等进行判断,如果广告中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足以使原本对广告指向的产品或服务不感兴趣的公众因误解而产生兴趣,为广告主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机会,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应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