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同法当中的合同群理论

张民安

目录

一、合同群的界定

二、合同群理论的历史发展

三、合同群的法律制度

四、合同群的理论根据

一、合同群的界定

所谓合同群(les groupes de contrats),也称为合同的有机整体(l'ensemble contractuel),是指由表面上具有独立性但实质上具有非常紧密联系的几个合同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合同群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组成的,这些合同在表面上是相互对立的、互不相同的,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产生自己的法律效力。不过,它们实质上则是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发挥自己的法律效力。[1]

这些表面上各自独立的合同之所以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是它们均服务于合同当事人的同一经济和经营活动,不同的合同构成当事人所从事的同一经济或者经营活动的不同方面,它们结合在一起就形成整个经济和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中的一种合同是另外一种合同的前提或者结果,如果没有前一种合同的缔结,后一种合同也无法缔结或者履行。它们之间环环相扣,共同确保当事人整个经济活动和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例如,如果买受人为了出租的目的购买出卖人的不动产,则他们可能会同时签订几个合同: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甚至维修合同等:为了落实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买受人要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支付出卖人的价款;为了将所购买的不动产出租出去,他们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为了将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他们要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由承揽人将所购买的不动产予以翻新、修缮或者装修等。因为这些合同的目的均是共同的,因为这些合同均是当事人实现同一经济活动和商事活动所必要的,因此,它们并不视为普通的、各种独立的合同,而是被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也就是整体合同,这就是合同群。

根据合同群的当事人是否完全相同的不同,合同群分为当事人完全相同的合同群和当事人不相同的合同群。所谓当事人完全相同的合同群,是指组成合同群的所有不同合同的当事人均是相同的,换言之,虽然合同群分别为不同的合同组成,但是,所有合同均是一方当事人与另外一方当事人缔结的。例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和维修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两个完全相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不相同的合同群,是指组成合同群的所有不同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换言之,虽然合同群分别为不同的合同组成,每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可能不同于另外一个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合同群当中的合同当事人是否相同,所有的合同应当具有紧密联系性,属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同一经济和商事活动的必要的、无法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离开其中的任何一个合同,整个合同的目的、整个经济和经营活动将无法进行。

合同群所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合同群当中的一个合同因为某种原因无效、被解除,它的无效、被解除是否对合同群当中的其他合同产生影响,如果产生影响,所产生的影响是什么?对此问题,法国做出的回答存在差异:他们或者认为,如果合同群当中的一个合同无效、被解除,其他合同也无效、被解除,他们或者认为,一个合同的无效、被解除,其他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受到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的合同的影响。

二、合同群理论的历史发展

相对于合同链的历史而言,合同群的历史非常短暂。1975年,法国民法学者Bernard Teyssié出版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合同群》。在该专著当中,他首次提出了合同群的理论。他认为,虽然合同群和合同链一样均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组成的,但是,合同群不同于合同链。它们之间的最主要区别是,合同群是建立在同一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无论合同群由几个合同组成,所有的合同均是为了实现同一目的。而合同链则不同,它是建立在同一对象的基础上:无论合同链由几个合同组成,所有的合同均是建立在同一个有体物、同一个对象的基础上。他还认为,合同群违反了传统合同法所固守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因为合同群内部一个合同对另外一个合同产生法律效力。[2]

1996年,法国民法学者Mireille Bacache-Gibeili出版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合同的相对性和合同群》,在该文当中,作者主张,为了克服合同相对性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人们应当建立合同群理论,因为在合同群当中,如果一个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所规定的债务而导致另外一个合同的当事人遭受损害,另外一个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前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害对自己承担合同性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便他们仅仅是另外一个合同当中的第三人,亦是如此。他还认为,合同群的理论是值得法官在其司法判例当中承认的一种新理论。[3]

在Teyssié和Bacache-Gibeili的影响下,法国不少民法学者开始主张合同群的理论。1999年,J.-B.Seube 出版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可分性和法律行为》,对合同群做出了系统研究。[4]2001年,S.Bros出版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合同的相互依赖性》,对合同群做出了系统性的分析和研究。[5]2002年,Amrani Mekki发表了《合同的不可分性和合同有机整体》的文章,对合同群的理论做出了分析。[6]

2004年和2006年,Ibrahim Najjar分别发表了《合同有机整体的观念》、《合同有机整体的承认》和《交易与合同有机整体》的文章,分别对合同群理论做出分析。[7]2006年,Stéphanie Bar发表了《合同群或者合同有机整体》的文章,对合同群做出了分析。[8]2007年,S. Pellé出版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合同依赖性的观念:合同有机整体研究》,对合同群做出了系统性的研究。[9]2007年,C.Aubert de Vincelles发表了《合同有机整体研究》,也对合同群做出了分析。[10]2011年,Denis Mazeaud发表了《合同群:合同自由和经济现实》,对合同群与合同自由和经济现实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分析。[11]

除了民法学者承认合同群的理论之外,法国法官也在自己的司法判例当中承认合同群的理论,认为在合同群当中,一个合同的无效、被解除也会导致另外一个合同的无效。例如,在1991年11月21日的案件当中,法官根据合同群理论认定,如果润滑油的供应合同被宣告无效,则该种合同的无效也导致另外一个合同即储备合同的无效。[12]再例如,在2005年7月12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认定,债务不履行的抗辩规则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也能够在合同群当中适用,这就是,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源自另外一个合同所规定的债,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债务,如果另外一个合同所规定的债的履行与现在这个合同所规定的债的履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话。[13]

三、合同群的法律制度

在合同群的问题上,法国民法学者之间均存在不同看法,某些民法学者明确区分合同群和合同链,而另外一些民法学者则不区分它们,某些学者将合同链视为合同群的组成部分,而另外一些民法学者则将合同群视为合同链的组成部分,已如前述。在适用合同群的理论时,法官在不同时期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理论。有时它采取合同无效理论,根据该种理论,如果合同群当中的某一个合同因为某种原因无效、被解除,其他合同会因此无效,例如,在1991年11月21日的案件当中就是如此,已如前述。有时,它采取合同解除理论,根据该种理论,如果合同群当中的某一个合同因为某种原因无效、被解除,其他合同会因此无效被解除。例如,如果劳动者与其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则劳动者与其出租人之间的住所租赁合同也因此被解除。[14]

有时,它采取合同失效理论,根据该种理论,如果合同群当中的某一个合同无效、被解除,则合同群当中的其他合同不再是无效、被解除而是失效。在2007年6月5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就采取此种做法,它指出,如果租赁合同和维修合同被解除,则买卖合同会因此失效。[15]现行《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186(2)条采取了法官的此种理论,它规定:如果几个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同一活动所必要的,在其中的一个合同消失时,其他合同也会因此失效:如果消灭的合同让其他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的话,或者如果消灭的合同是当事人同意签订其他合同的确定性条件的话,已如前述。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三个必要条件,一个合同的消灭能够引起另外一个或者几个合同的失效:其一,两个或者多个合同均属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同一目的、同一经济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换言之,两个或者多个合同之间存在相互依存性,这就是合同的相互依存性。其二,当一个合同因为某种原因而被宣告为无效或者被解除时,《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186(2)将其称为合同消失(disparition),该种合同的消失让另外一个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消失的合同被当事人视为他们签订另外一个合同的决定性条件。其三,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因为另外一个合同的消失而失效时,该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知道这些合同之间构成统一目的、同一经济或者经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合同的相互依存性(interdépendancecontractuelle),也称为合同的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écontractuels),至于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法国最高法院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理论,这就是客观的相互依存性理论和主观的相互依存性理论。所谓合同的客观相互依存性(interdépendance objective),也称为合同的默示相互依存性(interdépendance implied)、合同的客观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é objective),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在客观上、事实上存在前因后果、环环相扣、彼此无法分割的联系,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判断标准,根据此种标准,判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依存性,不是看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共同意志、共同意思,而是看不同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客观上、事实上的无法分割的联系,如果不同的合同之间在客观上、事实上存在无法分割的关系,则它们之间就存在相互依存性,否则,如果不同的合同能够在客观上、事实上分割,则它们之间就不存在相互依存性。[16]

所谓合同的主观相互依存性(interdépendance subjective),也称为合同的明示相互依存性(interdépendance express)、合同的主观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é subjective),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被合同当事人认为存在前因后果、环环相扣、彼此无法分割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判断标准,根据此种标准,判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依存性,不是看这些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客观上、事实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是看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共同意志: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共同意志认定他们之间的不同合同存在前因后果、环环相扣的联系,它们之间就存在相互依存性,否则,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依存性。[17]

合同的主观相互依存性之所以被称为合同的明示相互依存性,是因为在合同群所包含的不同合同当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规定不同合同之间的关系条款:这些关系条款或者会规定,他们之间的几个合同相互独立,一个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另外一个合同产生影响,在考虑一个合同的效力时,他们无需考虑别的合同的效力。这些关系条款或者规定,在他们之间的几个合同当中,一个合同的无效、解除也会导致另外一个合同的无效、解除。在合同当事人规定了这些关系条款时,他们所规定的这些关系条款是否有效?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条款规定一个合同不受另外一个合同的影响,在他们之间的合同存在客观上的不可分割性时,法官是按照他们之间的共同意图判断一个合同的消失不会影响另外一个合同,另外一个合同仍然有效,还是适用合同的客观判断标准,认定其中的一个合同消失仍然会导致另外一个合同失效?[18]

对于此种问题,法国民法学者之间存在极大争议,不同的民法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的说来,法国民法学者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所规定的这些关系条件应当是有效的,除非他们之间的关系条款与他们之间的共同意图、共同意志冲突。当然,合同的主观相互依存性未必一定建立在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明示关系条款的基础上,即便合同当事人没有在他们的合同当中规定不同合同之间的关系条款,在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合同是否存在相互依存性时,法官仍然能够采取主观分析方法,这一点同一般的合同分析方法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法官分析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共同意志,看一看他们在主观上是否有将不同的合同视为一个无法分割的有机整体的意图、意志,如果法官认定他们之间具有此种共同意图、意志,则认定他们之间的不同合同构成合同群。[19]

判断不同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依存性时,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的10月28日的案件当中采取了主观判断标准而拒绝适用客观判断标准,在该案当中,法国最高法院认定,鉴于当事人有将他们之间的不同合同分割开来的共同意图、共同意志,因此,其中的一个合同的消灭不会引起另外一个合同的消灭。[20]在2013年5月17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联合庭放弃了民一庭采取的主观判断标准而采取客观判断标准,它认为,只要不同的合同之间存在客观上的、事实上的相互依存性,即便合同当事人在他们的合同关系条款当中排除合同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其中的一个合同的消失也会引起另外一个合同的消失。因为它认为,当事人在其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不存在相互依存性的关系条款被视为未规定。[21]

在2015年10月28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采取了联合庭在2013年的案件当中所采取的客观判断标准,它认为,即便合同当事人在他们的合同当中规定一个合同的效力不受另外一个合同效力的影响,但是,鉴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的确存在相互依存性,因此,他们之间的此种关系条款应当被视为没有规定。[22]总之,迄今为止,法国最高法院倾向于采取客观判断标准,即便当事人主观上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合同分割开来,如果他们之间的不同合同存在客观上的相互依存性,法官仍然会适用合同群的法律制度,让其中的一个合同的消失对另外一个合同产生失效的法律后果。[23]

四、合同群的理论根据

在合同群当中,为何一个合同的无效、被解除会导致另外一个或者几个合同的无效、解除或者失效?对此问题,民法学者和法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由,包括附属合同理论、条件理论、原因理论和相互依存性理论。[24]关于相互依存性的理论,笔者已经在前面的内容当中做出了详尽的介绍,此处仅仅简要地介绍其他几个理论根据。

根据附属合同理论,虽然合同群是由两个甚至多个合同组成的,但是,这些合同之间存在主次之分,其中的一个合同是主要合同,而另外一个则是次要合同,如果主要合同无效、被解除,根据“附随主”(accessorium sequitur principale l'accessoire suit le principal)的法律规范、民法格言,次要合同也因此失效。例如,劳动合同被解除,会引起劳动者所签订的住所租赁合同的失效,因为劳动合同属于主要合同,而劳动者的住所租赁合同则是次要合同。

根据条件理论,虽然合同群是由不同的合同组成的,但是,这些合同之间的地位并不相同,其中的一个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缔结或者履行另外一个合同的条件。如果其中作为条件的合同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效、被解除,则以该条件作为基础的合同也因此失效。例如,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借贷合同作为条件,如果借贷合同无效、被解除,则买卖合同也因此失效。

根据原因理论,虽然合同群是由不同的合同组成的,但是,不同的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一个合同可能是另外一个合同的原因,而另外一个合同则是结果。当作为原因的合同无效、被解除时,作为结果的合同也因此失效。例如,例如,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给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购买该财产,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所购买的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如果买卖合同因为某种原因无效、被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因此失效。


[1]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4-467 ;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p.147-148 ;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1-262 ;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p.542-546.

[2]Bernard Teyssié,Les Groupes de contrats,Bibliothèque de droit privé,LGDJ.,1975,pp.1-328.

[3]Mireille Bacache-Gibeili, La Relativité des conventions et les Groupes de contrats,Bibliothèque de droit privé,LGDJ.,1996, pp.1-360.

[4]J.-B.Seube, L'indivisibilité et les actes juridiques, Litec,1999,pp.1-516.

[5]S. Bros, L'interdépendance contractuelle, thèse Paris II,2001.

[6]AmraniMekki,Indivisibilité et ensembles contractuels ; l'anéantissement en cascade des contrats, Defrénois 2002.355.

[7]I.Najjar,La notion d'ensemble contractuel,in Mélanges offerts à A. Decocq, Litec, 2004, pp.519et ss;I.Najjar,La consécration de l'ensemble contractuel,D.2004, pp.657 et ss.I.Najjar, Transaction et ensemble contractuel,D.2006,p.1396.

[8]Stéphanie Bar,Le groupe de contrat ou l'ensemble contractuel,in Les Effets du contrat,Kluwer,2006,p.77.

[9]S.Pellé,La notion d'interdépendance contractuelle,Contribution à l'étude des ensembles de contrats,Dalloz,2007,pp.1-527.

[10]C.Aubert de Vincelles, Réflexions sur les ensembles contractuels,un droit en devenir, RDC 2007,pp.983 et ss.

[11]Denis Mazeaud,Groupes de contrats;liberté contractuelle et réalité économique,D. 2011 p.566.

[12]Paris,21 novembre 1991,JCP 1992.

[13]Com.12 juillet 2005,BRDA 19/05 n°8.

[14]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1-262.

[15]Cass.com., 5 Juin 2007,Bull.civ.IV, n° 156.

[16]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4-467; 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1-262 ; 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p.542-546.

[17]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4-467; 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1-262 ; 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p.542-546.

[18]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4-467; 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1-262 ; 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p.542-546.

[19]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4-467; 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1-262 ; 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p.542-546.

[20]Cass.1 re civ.,28 octobre 2010, Bull.civ.I, n° 213.

[21]Cass.ch.mixte,17 mai 2013, Bull.ch.mixte, n° 1.

[22]Cass.1 re civ,28 octobre 2015.

[23]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141 ;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261 ; 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p.542-546.

[24]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p.141-142 ; 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262 ; 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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