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幕 保险资金保额增值引关注

本报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5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展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 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以及新华人寿等六家人身险保险公司参与此次试点。

《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

多位受访人士告诉记者,建议发展三支柱养老要给予税惠政策支持,提升投资收益率,放开试点地区与机构。

账户式管理利好灵活就业群体

《通知》认为,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2020年,人社部副部长李忠在一次会议上提到,中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在解决劳动者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蓄水池。

对于2亿规模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养老需求的保障的举措便已开始。

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险产品。2020年1月,《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出台,意见提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开发符合初创企业、科创企业及相关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业务。

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指出,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风险特征的商业保险产品供给不足。直至此次,推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这有助于弥补该群体养老保障的明显不足。同时,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这有助于未来将该群体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金打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管理、缴费、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接续方面的衔接。

千呼万唤养老第三支柱

银保监会文件指出,试点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近期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0》,2019年底,全国社保基金2.1万亿元(去重后)。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6.3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2.5万亿元,职业年金为0.7万亿元。而第三支柱税延型养老保险仅有几亿元的保费收入。

2019年,在我国养老金总资产中,第一支柱为6.29万亿元,占65.45%,第二支柱为1.80万亿元,占18.73%,第三支柱为1.52万亿元,占15.82%,养老金体系呈现第一支柱一支独大的结构特点。

第一、第二支柱万亿元市场数额,意味着,养老第三支柱缺口的背后,一个万亿市场空间将逐渐被打开。如何发展养老第三支柱也是多方关注的话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4月2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迎接老龄化社会-养老金改革”分论坛上表示,推动向资产型养老金体系过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要促进第一支柱的结构性改革,二是要补齐第二三支柱的短板,建立多层次养老体系。

“在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收入结构单一。随着个人寿命延长,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产品创新发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引导个人财富投向长期养老金融产品,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商业补充型养老金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民退休收入结构。”朱俊生表示。

银保监会2018年5月在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区已经试点过税优养老保险,试点成效不及预期。截至2020年4月底,在两年内税优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76万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仅3亿元,这在养老金规模中占比微小。

光大证券金融首席分析师王一峰在《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点评中提到,以美国“401K”计划为例,401K计划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税收减免及递延可以很好提升产品的吸引力。因此,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推进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跟进,以降低产品成本,提升市场拓展力度。

“保证+浮动”收益模式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披露了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收益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并且,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方案对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做了相应界定,规定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保险公司应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时作为当年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时点,并在1月份的前6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收益率。两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之间特定日期的投资组合收益,为最近一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到该日期按保证利率计算的收益。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退保规则规定是,“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账户价值的90%”“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不得高于账户价值的95%”“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账户价值的98%”。

5月15日发布的最终版本中,关于退保规则规定改为,“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值不得高于账户价值的95%”“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

王一峰注意到,本次试点,不同于现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领取期短、积累期退保相对自由的问题,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在领取年龄、积累期、领取期年限以及退保规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要求,强化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属性,服务有养老需求的专属群体。

同时,方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适当机制,有效控制金融市场短期波动对投资组合长期稳健管理的影响。

在朱俊生看来,由于监管部门对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以及产品管理等都有很多具体的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管理费用会较高,增加险企的管理成本,需要一定的规模才可以摊薄成本,增强机构拓展市场的动力。为此,要尽快开放试点地区,推动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拓展业务。同时,允许所有有意愿的寿险公司和专业养老金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提高市场供给效率。

“我国大型保险资管机构以国有为主,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不匹配,造成了保险机构通过期限溢价、非流动性溢价和信用下沉等方式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动力不足。”朱俊生进一步提出,应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升养老资金投资收益率,监管部门可以引导保险机构拉长考核期限,优化绩效考核体制,倡导长期投资理念。保险机构要提升投资能力,完善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匹配机制。

一头部寿险公司地方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用账户管理,其本质上是长期储蓄,“如何将汇集的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是关键。”这对险企资金运用、风险管控等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