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开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法巡查工作规定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执法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分局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省厅《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巡查工作规定》、执法质量考评及执法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巡查是指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对承担执法办案任务单位的日常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不当或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
执法巡查对象为分局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所、队等单位。
第三条 执法巡查工作由分局法制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法制大队可以根据基层执法工作实际和执法巡查工作重点,与督察及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有关警种部门联合开展执法巡查活动。
第四条 执法巡查采取网上执法巡查、包保民警实地巡查,每月综合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
第五条 网上执法巡查可依托执法办案闭环管理系统或其他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日常执法活动开展网上执法检查。
包保民警实地巡查由包保各执法办案所、队的法制民警定期到现场开展实地巡查,并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将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
每月综合巡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对被检查单位日常执法活动开展实地检查,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抽调有关警种、督查等部门人员开展巡查。
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一段时期内重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或网上执法巡查、包保民警实地巡查、每月综合巡查中发现的普遍性执法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第六条 执法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处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受立案是否如实规范;
(三)案件办理是否合法公正;
(四)执法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五)涉案财物管理是否合法规范;
(六)办案区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七)案件管理室使用是否规范;
(八)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第七条 网上执法巡查确定被检查单位的依据:
(一)案件审核中反映问题较多的;
(二)日常执法考评成绩较差的;
(三)其他监督方式反映问题较多的;
(四)随机确定。
每月综合巡查确定被检查单位的依据:
(一)上级公安机关督办或法院、检察、监察等部门移交案件反映问题较严重的;
(二)信访、督察等部门督办案件中反映问题较突出的;
(三)涉警敏感案事件反映执法问题较严重的;
(四)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较多的;
(五)其他监督方式反映问题较严重的;
(六)随机确定。
专项执法巡查确定被检查单位的依据:
(一)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重点执法工作开展不力、推进缓慢的;
(二)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普遍性执法突出问题的;
(三)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情况;
(四)随机确定。
第八条 将影响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易引发信访、投诉及媒体关注曝光的案件作为巡查重点,及时开展巡查。
第九条 分局每天开展网上执法巡查,包保民警定期每周至少1次到包保的所、队开展现场巡查,分局法制大队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基层执法办案单位的现场突击检查活动。
法制大队对所有执法单位的年度执法巡查实现全覆盖。
第十条 网上执法巡查发现的执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巡查员应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并将巡查发现的执法问题及时在分局主网页执法通报栏目发送每日执法工作提示、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每日通报、办案区使用情况每日通报,及时反馈被检查办案单位。
包保民警现场巡查时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填写案件管理室考核表、办案区“四个一律”现场考核表、亲临报警“四个当场”现场考核表、受立案管控考核表,日常案件审核中填写案件审核登记表、刑事案件两统一登记表、刑事个案一案一评登记表、行政个案一案一评登记表,包保民警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固定,并当场反馈被检查单位,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执法巡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和安全隐患,由分管被检查单位的局领导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被检查单位执法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法制大队适时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二条 针对执法巡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重点案件,建立“五查一移交”工作机制。把不使用执法记录仪、不按规定分流警情、不用执法办案系统、不进办案区等办理的案件和群众、媒体反映问题突出的案件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查阅案卷、查看系统轨迹、核查音视频资料、调查受害人、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五查”方式,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查明事实、查清责任,移交有关公安机关依法依纪处理;问题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向监察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将执法巡查情况记入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执法档案,完整、准确、实时记载执法质量、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 执法巡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结果作为衡量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执法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涉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执法部门干部任用和执法民警晋职晋级,应当把执法巡查结果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巡查发现的执法问题和安全隐患有条件整改未整改、未制定整改措施、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法制大队责令其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在分局年度执法质量考评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因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及跟踪追究过错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分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