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56】对陈述、申辩应如何复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56号

2021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作者:赵恒裕

【参考样式】

【文书说明】

【审批权限】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治安处罚法》,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法》

【复核程序】目前暂无规范性文件就行政处罚告知中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予以细化。但建议复核人员应由非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复核意见应经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不予复核】被告知人提出申辩但未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不予复核。

【视为复核】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提出过,且公安机关已经作了调查核实的,视为已经进行了复核,无需再行复核。

【复核方式】复核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辩采取适当的方式,但不要求一律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写出书面报告。

【复核意见】复核后应当提出是否采纳的复核意见,并在案件提交审核、审批时予以体现。

【禁止加重】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重新告知】履行告知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或者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相关法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第45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94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169条: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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