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乐山最低工资2010-2020

一、四川省最低工资调整

  2006年 400元,450元,510元,580元

  2007年12月26日 450元,550元,650元。小时工4.9、6、7.1元

  2010年 650元(每日29.9),710元(每日32.6),780元(每日35.9),850元(每日39.1元)。小时工6.8、7.5、8.2、8.9元

  2012年 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小时工8.4、9.3、10、11元

  2013年 1000元,1070元,1140元,1200元。小时工10.4、11.1、12.1、12.6元

  2014年 1100元,1250元,1400元。小时工11.5、13.2、14.6元

  2015年 1260元,1380元,1500元。小时工13.2、14.4、15.7元

  2018年 1550元,1650元,1780元。小时工16.3、17.4、18.7元

  2022年4月 1870元,1970元,2100元。小时工20、21、22元

参考,《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历年调整情况(表)》

二、乐山最低工资

1、2008年1月

  马边、峨边、金口河和沐川4地450元(每日21.51元),其他县(市、区)选择550元(每日26.29元)。小时工4.9元、6元。从发布之日实施。

2、2010年8月1日

  乐山市6日决定,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在的450元、550元调整为710元、780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在的4.9元、6.0元调整为7.5元、8.2元。马边、峨边、金口河和沐川4地选择低档,其他县(市、区)选择高档。

3、2012年1月

  从乐山市人社局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根据乐山各县(市、区)的经济状况,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现在的710元、780元上调成880元、960元。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县、马边县行政区域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9.3元;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9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0元。

4、2013-7-1

  6月4日,四川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4个档次。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00元(每日46元);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每月1140元(每日52.4元);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

  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0.4元;每小时11.1元;每小时12.1元;每小时12.6元。

  乐山最低工资:每月1070元、114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21.6%、18.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小时11.1元、12.1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9.4%、21%。

  6月8日,乐山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乐山选择了中间两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190元和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1.8元和 2.1元。

  乐山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较以往月最低工资标准880元上调了190元。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40元,较以往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上调了1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1元,较以往的9.3元每小时上调了1.8元;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1元,较以往的10元每小时上调了2.1元。

  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5、2014-7-1

  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全省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由2013年的4档调整为3档,分别为每月1100元、1250元、1400元,平均上调幅度14.5%,而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调整为每小时11.5元、13.2元、14.6元,平均上调幅度为15.1%。继2013年7月调整后的又一次上调。

  从7月1日起,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2元。较以往最高上调180元

  乐山选择了第2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070元、1140元统一上调至1250元,最高上调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小时11.1元、12.1元统一上调至13.2元,最高上调2.1元。

  从今年7月1日起,乐山市11个区(市)县将执行同一标准。以往,乐山市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状况,行政区域内的11个区(市)县实行两种不同的上调标准。

6、2015年7月1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

  经研究,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7、2018-7-1

  四川最低工资,2018-7-1,分为三档,1550、1650、1780元/月;小时工资16.3/17.4/18.7元/小时。

  乐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以前为1380元/月,14.4元/小时

8、2022-4-1

  3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1元,第三档:每小时2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6月28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1元。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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